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孫某賠償原告陳某人民幣670883.37元。

 

20107月,方某家建房屋,泥工施工工作由黃某負責,木模施工工作則由孫某承包,所用木工包括陳某由孫某雇請。陳某是孫某經常雇請的工人,長年跟隨其從事木工施工,平時由孫某發放生活費,年底結算工資。2011726日,陳某、孫某、黃某等人起初一起在屋面上進行施工。8時許,適逢天降大雨,在屋面上施工的陳某等人便起身欲下屋,在此過程中,陳某因腳踩在彩鋼板上不慎滑倒而從屋面墜地受傷,當場被送啟東醫院搶救。因病情需要,陳某轉至上海醫院繼續治療,共住院95天。經鑒定,陳某構成二級傷殘。方某和黃某以陳某不是其雇傭拒絕賠償,而包工頭孫某以自己和陳某都是雇工為由拒絕賠償,為此陳某將孫某、方某、黃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757330.91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被告孫某與原告陳某之間在人身依附性、管理和指派關系、報酬承擔等主要方面較符合雇傭關系的法律特征,應據此認定為雇傭關系。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了人身損害,依法有權向其雇主孫某主張相關人身損害損失。被告方某作為定作人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原告對被告黃某的訴訟請求,因不存在其雇傭原告的事實,也無證據證實其存在其他侵權事實,為此法院對該請求不予支持。因原告重復計算了伙食補助費,又已根據農村合作醫療報銷26576元,且原告并無相對固定的工作,按木工行業標準計算過高,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