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百善孝為先。”即使不是自己的親生父母,但只要在子女年幼時承擔了撫養教育義務,繼子、女就應在繼母年事已高、體弱多病時承擔贍養義務。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贍養糾紛案,被告黃某及黃某某依法承擔起了贍養義務。

 

25年前,已離婚的許某與同樣離婚的黃某祥登記結婚,雙方婚后未再生育子女,黃某與黃某某均是黃某祥前妻所生,當時兩個孩子均未成年且都在上小學,婚后,許某與其丈夫共同培養黃某與黃某某。19922月,為了孩子能有更好的居住條件以及成長環境,許某與其丈夫建造了一棟新樓房與兩個孩子共同居住。天有不測風云,2008529日,黃某祥下海進行捕撈作業時溺水死亡,這個失去了支柱的家庭從此一蹶不振。繼子黃某與許某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經村委會多次調解未果,繼女黃某某對許某也不予照顧。2009年,許某與其鄰居,同時也是其侄子的蘇某發生糾紛后,生活不能自理,黃某與黃某某不但不負擔醫療費,也不服侍許某,許某不得已被娘家人接回至今,為此,許某將一紙文書遞至法院,要求繼子黃某、繼女黃某某承擔贍養義務。

 

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原告系兩被告繼母,在被告未成年時,原告對其承擔了撫養教育義務,現原告年事已高,體弱多病,要求其繼子女立即承擔贍養義務。繼母許某終于在法律的保護下享受到了娘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