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16日,李某駕駛蘇1049629號變型拖拉機由西向東行駛至江都區丁溝鎮野田村地段時,與對方向張某駕駛的蘇KZF39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張某受傷,車輛受損。經公安機關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同時,蘇1049629號變型拖拉機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張某要求李某賠償損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認為因事故發生時,被告李某持C1駕駛證駕駛變型拖拉機,與準駕車型不符,相當于無證駕駛,屬于特殊免責的范圍。

 

第一意見認為,根據第三者強制險條例第22條規定,保險公司不應依第三者責任強制險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1.從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性質和目的分析,第三者責任強制險是指: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向保險人投保而成立的責任保險。從性質上看,該責任險屬于法律特別的規定,投保人有投保責任保險的法定義務,保險人有不得拒保的義務;保險關系的部分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法律責任也是由法律強制規定。從目的上看,該責任險在于有效地解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問題,減少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和保護公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2.從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賠償條款定義分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從實際簽訂的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合同內容分析,也明確載明了死亡傷殘費用、醫藥費用和財產損失三項限額賠償內容。因此在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合同中約定的"財產損失""死亡傷殘損失"、"醫藥費用損失"是并列的不同損失范疇,而非包含關系。

 

3.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財產損失"范圍的理解分析?!稄娭票kU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該條款中約定的"財產損失",筆者認為,應當理解為受害人之物質性財產損失,而不應不包括人身傷亡的損失。其具體理由:一是從立法層面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因此,立法上對受害人之損失區分為人身傷亡損失和財產損失,再結合保監會統一規定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賠償項目亦區別規定死亡傷殘、醫藥費用和財產損失;該財產損失作限于"物質性財產損失"的狹義理解符合立法本意。二是從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性質和目的看,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護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損失,并且賠償限額數額不同,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最高由5萬元提高到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由8000元提高到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沒有變化。

 

4.從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歸責原則分析。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具有締約的強制性和相關契約權利義務的法定性,為此法律確立了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實行無過錯的歸責原則,即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后,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在強制限額內予以賠償,而不應以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來確定保險公司是否賠償,以實現《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同時,法律只規定特殊情況下,保險公司免除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二是特殊情況下,保險公司僅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如下三種情形下:(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綜上,本案中,李某雖然持有的駕駛證與實際駕駛的車輛不符并導致涉案事故的發生,但是基于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實行無過錯責任,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財產損失不包括人身傷死亡損失,故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在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限額內承擔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