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儀征法院在開展“庭所共建”活動中,充分挖掘和利用一切有利于社會矛盾化解、有利于社會管理創新的方式,將有著很強實踐性的法律程序或者制度引入到共建工作中來。

 

訴前保全措施引入。在訴訟活動過程中,保全措施作為一項對義務履行方實現有效約束的法律程序。該庭在庭所共建活動中,部分非訴訟案件,通過雙方當事人合意,對于調解書或者調解協議實現有效的保障。在特別的案件中,涉及勞動報酬追索糾紛的系列糾紛中,對于涉案企業的保全措施,可以保障矛盾的迅速的平息,同時對于義務人也可以實現有效的制約。

 

訴前委托鑒定加入。為保障當事人的及時有效的實現權利,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中,通過法庭的訴前調解或者交警隊的委托鑒定,可以減少當事人對鑒定的有異議,可以在鑒定結果出來之后迅速進行調解,并且減少訴訟的周期。將因當事一方對鑒定的異議,對矛盾加劇和訴訟成本提高的影響降至最低。在庭所共建中,法庭和交警隊實現了有效的對接。

 

與人民調解制度對接。該庭在“庭所共建”與人民調解制度對接上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在共建單位的各附設人民調解室的基礎上,通過于共建單位的合作調解,邀請共建單位調解,參與共建單位的矛盾化解,實現了法官與人民調解員之間有效溝通,增強了社會矛盾的化解能力。在人民調解活動中,部分具有一定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具備一定的履行風險的調解協議,該庭通過出具調解確認書的形式進行法律效力確認,使其具有強制執行力,督促義務履行人全面、及時地履行義務,保障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