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發布第二期限高令
作者:王宜偉 發布時間:2013-05-20 瀏覽次數:512
5月14日,中院發布今年第二期限制高消費令,依法向藺啟遠等73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責令其不得乘坐飛機、高鐵、使用高檔通訊工具;不得在賓館、酒樓、酒吧、歌舞廳、夜總會、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不得購置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汽車、房產;不得外出旅游、度假及大額款項支出。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一經發現或經舉報查實,案件受理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發布“限高令”的同時,中院執行局將依據市人大“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執行聯動工作的決定”精神,將兩批“限高令”所涉百余名被執行人,啟動執行聯動措施:分別向公安部門、金融部門、政府投資管理部門、工商管理等職能部門,送達執行聯動協助涵,限制上述被執行人出境、資產過戶、貸款融資、招投標、企業信用登記評級等,通過啟動執行聯動措施,壓縮被執行人生產、生活的空間,增大對不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的違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