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法院重視“三道關”識別虛假訴訟
作者:陳麗英 盧鳳 發布時間:2013-05-13 瀏覽次數:522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滋生出很多新型的司法難題,虛假訴訟即為一種。據悉,從2011年至今,江陰法院已發現虛假訴訟15起,虛假訴訟嚴重干擾了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在對在虛假訴訟的識別中,江陰法院總結出三點審判經驗:
重視程序“審查關”。建立虛假訴訟案的審查程序,法院可針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加強審查,設立中止審理和及時報告制度,對有重大嫌疑的案件,則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于證實確屬虛假訴訟案件的,在立案、審理階段,不予準許撤訴;在執行階段,停止執行;對于已經做出生效的裁判文書或民事調解書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銷,并裁定駁回起訴。
重視分析“證據關”。分析當事人有無虛構事實的可能,有無偽造證據的跡象。特別要著重審查證據的來源,與其他證據是否存在內在的聯系,并通過對照、印證等手段審查證據的真假,必要時借助外力,從外圍加以審查,以甄別證據的真假,找出證據矛盾所在,還原證據本來面目。爭取其他證據印證。審查被告人供述的真偽,只從其本身進行分析是不夠的,還必須把它同案件中的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加強證據收集和篩選,互相比較,探究其供述的真實性,使供述無限的接近于事實的真實狀態,盡可能的實現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同統一,從而排除虛假供述的可能。
重視開庭“調查關”。虛假訴訟給法官職業帶來了不可預料的風險,因此法官應當轉變對訴訟風險的認知,變被動為主動。在訴訟進程中,如已有充分理由懷疑有可能發生虛假訴訟時,法官應當積極行使釋明權,適當進行訴訟指導,特別是在審判初期,嚴格依照法律關于答辯、變更訴訟請求等規定,固定訴訟請求,以防虛假訴訟當事人借此拖延訴訟;允許法官強化職權調查,以查明事實真相,有效擊破和阻卻虛假訴訟;一旦甄別出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后,不允許其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