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首發實現擔保物權裁定
作者:金永南 常靜 發布時間:2013-05-13 瀏覽次數:718
5月9日,江蘇南通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準予申請人某銀行對被申請人江蘇某裝備有限公司位于通州區平潮鎮用于抵押的房產、土地使用權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變價,申請人對變價后所得價款在本金4400萬元及相應利息范圍內優先受償。這是新民事訴訟法施行后,通州法院首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江蘇某裝備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向某銀行申請抵押貸款。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間,某銀行依合同向被申請人發放兩筆貸款共計4400萬元,并分別訂立了借款合同。被申請人以自有土地及房屋進行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其中一筆1200萬元借款到期后,被申請人曾申請延期還款,得到申請人的準許。但被申請人因行業不景氣,生產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借款展期后仍未能償還借款。另一筆3200萬元借款雖未到期,但某銀行以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對貸款人的支付和清償義務,貸款人有權宣布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為由,要求被申請人提前償還。
通州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某銀行與被申請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申請人依約發放了借款,因被申請人未如期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申請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現申請人按照抵押合同的約定,要求實現擔保物權,對抵押標的物予以拍賣、變賣后就上述債權優先受償,應予準許。法院遂作出前述裁定。而該裁定為一審終審,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且某銀行無需支付任何案件受理費,較以前訴訟程序相比,節約訴訟成本20多萬元。
連線法官:實現擔保物權應辦理抵押登記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是2013年1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內容,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該案審理法官季渭清介紹,在新民訴法實施以前,實現擔保物權的方式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周期長、訴訟成本高,且有的保證人、債務人為了逃避履行債務,通過躲避送達、提起上訴等拖延時間,使得申請人實現擔保物權困難重重。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把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列入特別程序,申請人無需支付訴訟費,審理期限一般為30天之內,且為一審終審,不受訴訟標的額級別管轄限制,不但節約了司法資源,而且更好地保障了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
承辦法官提醒,實現擔保物權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抵押擔保合同合法有效。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至房屋、土地等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以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所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進行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因此,債權人應當與債務人簽訂書面的抵押擔保合同,并及時至有權部門辦理登記,為債權加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