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刑事訴訟中,證據主義是支撐刑事訴訟的主要支柱,對于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須依據確定、充分的證據作為基礎,否則,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施以刑罰。在刑事偵查、起訴和審判中,對于缺乏充分證據的案件,應當及時作出處理,不能久拖不決以致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在司法實踐中,無”確信”而定罪或明或暗存在,導致疑罪從無原則出現了異化,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的應然與實然之間存在很大落差,損害了最基本的人身權益,折損了百姓心中的司法公信。本文以2013年3月震驚全國的杭州”叔侄冤獄案”為例,反思疑罪從無原則在執行推進中的阻卻因素,并就阻卻因素提出合理化消解對策,希冀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一、案情回放

 

2003年杭州發生一起”強奸致死案”,嫌疑人張輝、張高平二審分別被判死緩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載。2013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奸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這起冤案當初判決有罪的證據明顯不足,死者指甲里的DNA與張氏叔侄不匹配,警方沒有找到任何物證痕跡,兩名嫌犯的口供相互矛盾,且存在非法取證。如果司法機關能夠嚴格堅持”疑罪從無”、”無罪推定”,有一個證據存在疑點,就不應該定罪。但正是由于當地公檢法機關的層層失守,最終導致冤案的發生。

 

二、疑罪從無原則執行中的阻卻因素

 

受傳統司法理念及現行體制等諸元素的影響,疑罪從無這個看似簡單的現代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在執行推進中卻面臨荊棘。

  

(一)”重刑主義”的傳統影響

 

我國封建歷史長達數千年,傳統的刑事訴訟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極其淡薄,由此造成我國政法工作一直存在”輕保護、重打擊”的傾向,”疑罪從有”、”疑罪從輕”在辦案人員及老百姓心中都滋生了一定空間。正如2006年央視12頻道”浙江神探”系列節目報道本案時的滑稽陳述一樣,”雖然死者手指的DNA經鑒定與兩名犯罪嫌疑人無關,但即使這樣,神探(指刑偵預審員聶某)也沒懷疑抓錯了人,反而執著地從其他角度去證明張輝、張高平有罪”。正是這種”疑罪從有”、”有罪推定”的執著,成為”叔侄冤獄案”發生的最主要原因。

 

(二)外來因素的不當干預

 

地方黨政領導有時會不切實際地要求”限期破案”、”命案必破”,這會迫使刑偵部門對刑事案件采取”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做法,從而形成部分隱案、黑案;同時還會導致刑偵部門為兌現領導承諾、虛報自己功績,一旦抓到嫌疑人就要逼其認罪、違法取證、以求破案,這種功利主義的破案機制勢必導致冤案的繼續發生。另外,輿論對于”嚴懲”兇手的急切要求也成為辦案的實際壓力,個別媒體利用其影響力對個別案件進行不實報道,讓效率掩蓋了實體的公正。例如,典型的佘祥林冤案,市、縣兩級政法委為避開省高院的二審管轄,多次協調并決定將此案改由縣法院一審,并”內定”一審判佘祥林有期徒刑十五年,要求市中院二審必須維持原判,這最終決定了佘祥林冤獄十一載的命運。佘祥林案死者親屬上訪要求嚴懲”兇手”的壓力,使得細節環環出錯,冤案一路”綠燈”。 

 

(三)疑罪從無原則的適用標準不一

 

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評判”有罪”的標準過于抽象,且缺乏統一?!?】其中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標準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的定罪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如此規定不同的權力機關不同的”有罪”標準導致在復雜案件中認定個別被告人是否有罪存在嚴重分歧。例如,胥敬祥案因對”有罪”標準的認識不同而退回補充偵查七次,致使案件五年內無法提起公訴,這與有”確信”方可定罪、”疑罪”應當從無的基本原則嚴重相悖。

 

(四)辦案人員自身存在的不足

 

有調查顯示,我國目前活躍在命案大案一線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辦案人員,大都是軍人轉業,他們雖然有著豐富的辦案經驗,但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學基礎理論特別是法治理念的學習,導致在辦案過程中時有獨斷專行,輕視程序正義,存在先入為主現象,忽視”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刑事基本理念。【2】有的辦案人員出于對”仕途”的考慮,在辦案過程中刻意追求”效率數字”,最終導致冤案的產生。也有的辦案人員或出于民意輿論的壓力,或迫于黨政機關限期辦案的壓力,不能正確處理好速度效率與實體公正之間的關系,在實踐中淪為”疑罪從有”、”有罪推定”的幫兇。”叔侄冤獄案”的預審警官聶某執著地為叔侄倆”犯罪”找證據、找理由,實質是在有罪推定。

 

三、疑罪從無原則執行困境的消解對策

 

(一)  完善立法,保障貫徹執行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對疑罪從無原則的規定相對模糊,以至在學者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產生分歧和爭議。對此,應當借鑒國外立法例,直接表明無罪推定原則的本質含義,可表述為”任何公民在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決有罪前,應推定為無罪”,如此不僅體現了被追訴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法律地位,也體現法院審判權的權威性、統一性。另外,從大部分冤案可以清晰看出疑罪從無原則無法有效執行同我國辦案人員的獨立地位、沉默權和舉證責任制度等有很大關系,這些都需要在立法不斷完善,為”疑罪從無”提供多一層法制保障。

 

(二)  改善觀念,提升法治水平

 

對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經審查認定”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是否能夠理直氣壯地宣告無罪,這需要辦案人員的理念膽識,也需要一個能夠不受外界干擾、能夠依法辦案的司法環境?!币勺飶臒o”是無罪推定的派生原則,其要義在不但要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刑罰,還要保護公民,不讓無辜的人”受罪”,讓無罪的人不受刑罰追究,讓執法在公平正義中運行。從公安機關的偵查預審到檢察院的提起公訴,再到人民法院的審理審判,疑罪從無原則作為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后一道防線,不能因為任何原因而打折扣。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三方應當加強彼此間的監督來防范權力的不當使用。司法人員需要加強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的學習運用,提升證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黨政機關領導應當科學決策,做好本職工作,慎用”限期辦案”、”命令辦案”,處理好維穩實際與實體公正之間的關系。【3】

 

(三)加強引導,優化法治環境

 

我國司法活動比較注重”民意”,《刑事訴訟法》頒布以來,一些公眾關注的案件的審理結果或多或少地兼顧了”民意”?!泵褚狻钡募骖櫾谝欢ǔ潭壬夏軌蛴陷浾搶?,大多數情況下也能實現公平公正。但必須看到,”民意”僅僅是在某一時段公眾意見的表達,這種表達往往受情緒波動的影響,且案件實際情況與輿情”民意”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傳播誤差,如果公眾情緒化的意見影響甚至左右了法官的裁判,很可能造成誤判。囿于非專業緣由,”疑罪從無”在公眾心中并未得到完全認同,法官如果因為證據不足宣判無罪,公眾往往會指責法官放縱犯罪。所以,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不僅要會公正辦案,還應當加強普法教育,增強公眾對”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認同感。同時,作為最后一道防線的法院,可通過主流媒體宣傳、嚴格公正辦案、打造陽光司法等方式樹立良好的法院形象,讓公眾堅信司法公正,切實增強司法公信力。

 

四、結語

 

疑罪從無”是體現法治內涵和法治方式的重要原則,對保障基本人權意義重大。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作為打擊犯罪的公權力機關,應當將這一理念貫穿于刑事訴訟過程的始終,杜絕冤假錯案,保護公民權益,維護國家法制,樹強法治形象,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1 秦宗文:《”疑罪”應當”從無”嗎?》,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年第1期。

2 趙娟:《論我國”疑罪從無”司法理念在實踐中的完善》,法學教育網,201346734最后登錄。

3 吳紅軍、王楠:《淺談疑罪從無原則在實踐中的法律適用》,河南法院網,201332922:32最后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