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是把雙刃劍,在給人們日常交往帶來便利的同時,也隱藏著不可預料的風險。近日,高淳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利用網友見面機會強奸網友未遂的案件,依法對被告人丁某以強奸罪判處二年三個月的刑罰。

 

20119月中旬的一天,20歲的丁某在QQ認識了某中學在校女生孔某,并將彼此加為好友。期間,丁某先是提出要孔某做自己的女朋友,后是要求與其見面,均遭拒絕。20119日晚QQ聊天時,丁某再次提出見面要求,并聲稱“如果不見面,就讓其在學校呆不下去”,無奈之下,孔某只好同意赴約。

 

201110日下午3時許,兩人相約來到縣城繁華地段的某服裝店門口。見面后,丁某提出要開房間,孔某不同意并提出要回家,丁某便以用摩托車送孔某去車站為由,將摩托車開至縣城湖濱大道某僻靜路段。停車后,丁某將孔某拖入路邊樹叢內,采取語言威脅、拉拽、坐壓等手段,欲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后由于孔某反抗激烈致使強奸未遂。丁某在將被害人手機卡拿走后逃離現場。事后空某向公安機關報案,丁某于第二天被抓獲歸案。

 

高淳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丁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強奸罪未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23個月。

 

據法官介紹說,近年來因“網友見面”、“網戀”等引發的犯罪有高發趨勢。男方大多是在網絡上認識某個女孩后覺得其長得好看,就有了沖動的欲望,之后以網友見面為由約請女孩,趁機強行與其發生關系。網上交友本無可厚非,但切不可疏忽對自身安全的保護。法官在最后醒廣大女性網友在進行網絡交友時:首先,要注意核查對方的身份,盡量避免和不明身份的人交往;其次,與網友見面時,要選擇廣場、超市、銀行等公共場所,不要輕易上對方的摩托車、汽車等交通工具,不要輕易到私人住宅、郊外等私密、偏僻場所見面,不給犯罪分子提供任何可乘之機。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