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通過建立司法協理網絡工作機制,借助司法協理員獨特的人緣、地緣優勢,使之成為群眾訴訟的“引導員”、社情民意的“信息員”、審判執行的“協助員”、矛盾糾紛的“調解員”、息訴息訪的“穩控員”。今年以來,169名司法協理員共協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100余人次、幫助法官尋找案件當事人40人(次),為居民聯系立案20余件、參與調解案件150余起,協助執行案件30余件。司法協理工作凸顯出“四個平臺”功能作用。

 

案件繁簡分流的平臺。將立案審查與訴前調解相結合,立案法官通過訴前審查,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掌握矛盾焦點,區分繁簡程度,簡單案件轉交給案件發生地司法協理員進行訴前調解。這樣既為當事人降低訴訟成本,又緩解了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

 

法院了解社情民意的平臺。司法協理員來自于全縣不同階層和各行各業,他們熟悉當地環境,也最了解當地的社情民意。通過法院與協理員雙向信息互動,方便法院全面掌握不同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發生的動態趨勢以及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有助于法院及時調整工作策略、轉變工作方法,更好地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

 

提高調解技能的平臺。通過法官與司法協理員之間的雙向溝通和交流,在互動中,相互取長補短,不僅彌補司法協理員法律知識欠缺、規則意識差的不足,而且也使法官通過協理員了解當地的風土人情、民風民俗,以彌補法官對當地社會知識認識不足的缺陷,實現了法官和協理員調解技能的共同提高。

 

實施民主監督的平臺。司法協理員具有“協理員”和“監督員”的雙重身份,不僅接受法院的委托,協助法院開展矛盾化解和定紛止爭工作,而且還要擔負起監督法院以及法官公正司法、廉潔司法的義務。該院規定凡司法協理員向院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法官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