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化首例證人出庭作證案開庭
作者:許志蘭 卞婧嫻 發布時間:2013-05-08 瀏覽次數:535
日前,在興化法院審理被告人吉某犯危險駕駛罪的庭審現場,西鮑鄉某村一名村干部出現在證人席上。這是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興化首例證人出庭作證的案例。
2013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吉某酒后無證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沿興化市五里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長途車站紅路燈時,與一轎車相撞。經泰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理化檢驗: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8.19mg/100ml,構成危險駕駛罪。案發后,被告人吉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陳述自己家庭情況特殊,希望法院寬大處理。經法院審理查明,吉某的妻子楊某在去年因犯盜竊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現服刑于常州女子監獄,并留有一個三歲兒子與吉某共同生活。據吉某陳述,妻子服刑后,因為家中老人都已過世,年幼的兒子一直是他一人撫養,如果他再入獄,兒子將徹底失去依靠,生活沒有著落。事實是否真如吉某所述,成為能否對其寬大處理的關鍵。
出庭作證的村干部詳細陳述了吉某的家庭情況,向法庭清晰的說明了吉某家所面臨的困難。法院審理認為,吉某在案發后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考慮到吉某特殊的家庭情況,如父母雙雙入獄,對小孩的生活、心理都將造成巨大的影響,且吉某所在的社區也愿意承擔幫教責任,于是法院決定對吉某從輕處罰,判決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據該院刑庭副庭長易書芹介紹,長期以來,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非常少,村干部為村民作證的案例在該市尚屬首例。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證人出庭作證將成為常態。此舉有利于辦案法官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實真相,從而準確適用法律,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時,這也是對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一種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