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今年4月,江蘇省高院會同江蘇省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及團省委,下發(fā)了《江蘇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根據(jù)《實施意見》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相關犯罪記錄將被封存,非因法定事由,任何單位不得調取和啟用,犯罪記錄也不會被記載在戶籍檔案和人事檔案中。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玉生介紹說:“鑒于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尚不健全,價值觀和人生觀還未成型,具有很強的可塑性,免除有輕罪犯罪記錄的未成年犯前科報告義務,能夠防止未成年人被'標簽化',也能促進他們回歸社會、回歸正常生活。”

  《實施意見》規(guī)定,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驅逐出境以及免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應當將其犯罪記錄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可向封存單位申請查詢,并簽訂保密協(xié)議。

  據(jù)了解,《實施意見》分為三個部分共二十個條款,主要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范圍、內涵、對象以及申請查詢封存記錄的要求等進行了規(guī)定;對犯罪記錄封存的主體、封存的程序、封存的具體做法等進行了明確;對掌握或知曉犯罪記錄封存內容的相關主體負有保密義務進行了規(guī)定;對教育、就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就符合封存條件的未成年犯在上學、就業(yè)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對待的情況下負有的責任進行了規(guī)定;對承擔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相關職能的部門就符合封存條件的未成年犯在上學、就業(yè)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對待的情況下負有的職能進行了規(guī)定。

  李玉生說:“為最大程度維護未成年人受教育、就業(yè)等方面的權利,《實施意見》擴大了記錄封存范圍,即不僅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對于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偵查記錄、不起訴記錄以及刑罰執(zhí)行記錄也予以封存。”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劉亞軍表示:“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能夠防止未成年犯將來的升學和就業(yè)受到不公正的對待,但封存記錄并不等同于消滅記錄,未成年犯如報考公務員或參軍的政審還需要參照公務員法或兵役法的相關規(guī)定。”

  據(jù)悉,該《實施意見》已于2013年4月3日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