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日上午,崇安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快速審理了一起物業糾紛案件。在案件開庭后,業主方某、劉某立即表示要支付欠交的物業費5145元。

 

20068月,市民方先生購買了崇安區一小區內的房屋,向開發商交付了一筆電梯維修基金。“當時開發商承諾會把這四千多元錢返還給業主,但我一個疏忽沒有拿收據,開發商現在就是不肯退錢。”眼看其他業主的錢都陸續到手,方先生十分著急,幾次與開發商溝通均無果,一氣之下方先生用拒交物業費的方式來“維權”。

 

方先生稱,其認為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是一家,物業公司對此事應該知情。“如果開發商不肯把錢返還,我就不付物業費。”抱著這樣的想法,方先生自20097月便開始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在得知事情原委后曾組織雙方進行協商,但開發商明確表示要方先生憑票退錢。見物業公司沒把事情辦成,方先生提出用這筆電梯維修基金和物業費相抵。無奈之下,物業公司只得將業主方某及其妻子劉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20097月至201212月的物業費,共計5145元。

 

崇安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認為該案事實清楚,爭議不大,訴訟標的低于江蘇高院規定的13700元,屬于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決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承辦法官在第一時間聯系了方先生和劉女士,兩人表示愿意盡快開庭。

 

“原來物業公司早就和業委會簽了合同,那這錢我愿意交。在開庭時得知此事后,業主方先生一改之前強硬的態度,很爽快的提出要把物業費交齊,并稱現在的物業服務確實比以前好,自己當時就是和開發商鬧矛盾,咽不下這口氣。庭后,方先生立即簽署了調解協議。

 

“小額訴訟從立案到結案一般只需1個月,答辯期不超過10天,且為一審終審。但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再審。”崇安法院立案庭法官祝翔表示,小額訴訟有利于防止有些當事人濫用上訴權拖延訴訟,如惡意欠交物業費、企業老板拖欠職工工資等情況,高效快捷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據悉,該院另一起適用小額訴訟的物業糾紛案件,業主在收到傳票后立即向物業公司支付了拖欠的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