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南通中院出臺《關于加強案例指導工作的意見》,要求全市法院審判業務部門在案件審理、執行中發現具有指導和參考價值的案件,應及時編報典型案例,經中院研究室與中院相關審判業務庭會商后,在《南通審判》“參閱案例”欄目進行發布,供全市法院審判借鑒。

  《意見》規定,全市法院要充分認識案例指導工作的重要意義,對法律規定較原則,依據立法精神、法律原則,運用正確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方法進行裁判的;影響重大,社會廣泛關注,對統一法律適用和社會行為導向有示范意義的;適用法律存在疑難或爭議,對填補法律漏洞和避免司法偏差有指導意義的;對可能多發的新類型案件或適用新頒布、修改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作出裁判的;執行工作思路、組織、方法、手段有創新或具有示范意義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其它對裁判、執行具有指導和參考作用的等六種具有指導和參考價值的典型案件,應加強跟蹤和研究,形成案例成果,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經中院審委會討論確認發布價值后,以中院審委會文件形式發布,供全市法院審判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