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科學規(guī)范適用調解的案件范圍
作者:伍曉偉 發(fā)布時間:2013-05-06 瀏覽次數(shù):479
日前,金湖法院制定并出臺了《關于科學規(guī)范適用調解的案件范圍的實施意見》,改變將以往“逢案必調”的做法,將案件進行科學分類管理,劃分成不同的類型,有針對性、選擇性的設定適用調解的案件范圍,避免法官調解權的隨意擴張或以拖壓調、以利誘調等違法法律規(guī)定、違背當事人意愿的行為發(fā)生,切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群眾的滿意度。
家庭糾紛類案件,要盡可能促成調解。該院規(guī)定,對于判決容易導致雙方當事人矛盾糾紛進一步加深、對抗情緒進一步加劇的婚姻、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繼承等家事類糾紛和一般鄰里糾紛案件,從有利于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家庭和鄰里關系的高度出發(fā),即是當事人不要求調解,承辦法官也要盡力促成調解。要通過法官調解斡旋,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化干戈為玉帛,使爭議不僅在法律關系上得以解決,而且消除雙方心理上的隔閡,力求真正意義上的案結事了。
民事糾紛類案件,要有選擇性的調解。應對賦予雙方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愿,由當事人自己來決定。法官在審前準備階段,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于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易于履行、雙方當事人都自愿接受調解的簡易民事案件和小數(shù)額經(jīng)濟糾紛案件,適時進行調解;對于法律關系復雜、社會影響的疑難復雜案件,承辦法官不斷擅自啟動調解程序,以判決為主。
經(jīng)濟糾紛類案件,要以判決為主、調解為輔。經(jīng)濟糾紛類案件一般涉及合同、金融、借貸等商事案件,要慎重啟動調解程序,特別是對于違反法律的禁止性、限制性規(guī)定以及損害公序良俗等無效民事行為的案件,必需依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