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拉人合伙開店為名,自己卻把合伙人的投資款用于揮霍,去年1224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金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1981年出生的金某系建湖縣上岡鎮人,20107月至8月間,金某聲稱要在鹽城投資開店,主動要求劉某與他合伙。劉某當時手里也有幾萬塊錢余款,聽說合伙開店,認為這是個生財之道,也就答應了,于是在金某前來索取投資款的時候,先后5次將72300元銀行存款全部取出給了金某??蓵r間不長,金某告訴劉某,這錢不夠,還須加大投資,不然店就開不成了。為不前功盡棄,手里沒錢的劉某只好再向別人借了67200塊錢交給金某。至此,金某從劉某手里一共拿走139500元,而他拿走的這些錢并沒用于投資,而是用于自己的揮霍。當劉某發現這一情況時,這10多萬塊錢已幾乎被金某揮霍殆盡。盡管劉某手里捏著金某的借據,但要回這些錢已成無望。

 

法院審理認為:金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將借來的錢用于揮霍,根本不是用于經營,也無能力償還借款,非法占有意圖明顯。其間,金某借錢立據只是為取得受害人的信任,以便騙取錢款的手段而已。金某所騙款項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故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