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阜寧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因原告疏忽大意將被告公司名寫錯,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2011527日,原告楊某到被告鹽城市金鑫電子門業有限公司打算購買電子門,在試機過程中,機器中突然飛出的零件將原告眼睛打傷,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便將被告告上了法庭。可在書寫訴狀時,原告未能到相關部門確認被告公司的正確名稱,而是隨意將被告公司門口招牌上的名稱“鹽城市鑫藝電子門業制造有限公司”作為被告公司名寫進了訴狀。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訴狀中誤將被告公司名寫錯,致使本案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不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依法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