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與規制:淺談基層法院文化之建設
作者:莊志 發布時間:2013-04-24 瀏覽次數:665
提要:目前各地法院文化建設正逢勃開展,但是在法院文化建設的系統理論方面,仍然存在許多誤區和空白,實踐中缺乏圍繞法院司法特質來建設法院文化的科學指導,以致在法院文化建設中存在著簡單的娛樂化和物質化等傾向,極易使法院文化建設歸于形式上的庸俗和內容上的淺薄。本文以基層法院為視角,分析法院文化的價值追求以及在構建基層法院文化的現實阻礙,并在此基礎上,探尋建設基層法院文化的現實途徑,以期為當前全國法院正在興起的文化建設熱潮提供一些有益思考和建設性意見。
一、問題的提出:構建法院文化的價值追求。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日臻完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基本建成,現有的法院建設平臺迫切需要尋找和搭建新的更加有效的目標體系來不斷適應和提升法院工作和法院形象。法院文化建設的提出正是為了適應這樣的需求,也是我們前進過程中必然要攀登的一個新的價值平臺。近些年來,建設法院文化逐漸被各地法院提上一個比較重要的日程,以江蘇法院為例,江蘇省高院于2010年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法院文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對如何構建法院文化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并評選了首批全省法院文化建設示范單位。然而反思這些年來各地法院文化的建設活動,有幾個觸及法院文化建設的根本問題我們不得不回答:到底什么是法院文化?一種成熟的、先進的法院文化的評判標準是什么?法院文化的存在價值到底是什么?這些問題沒有得到有效的回答之前,可以說法院文化的構建在實際工作中都是處于一種盲目的狀態,而法院工作人員尤其是當事人并沒有切身感受到法院文化的存在。
目前很多法院在構建法院文化的工作中,往往停留在為了構建而構建的層面上,法院文化很大程度上也僅僅表現在搞幾張字畫、打幾場球賽、唱幾首歌而已。不可否認,這些活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法院文化,但是這些活動同樣可以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機關中開展,是不是可以說法院文化與其他部門文化基本相同呢?顯然不是。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代表著公平正義與是非曲直,因此,法院文化必然不同于其他部門的文化,其精髓應該是在于先進的司法理念,在于法官心中的天平,在于法官手中的法槌,在于我們心里對老百姓的那一份揮之不去的責任感。筆者無意指責目前這些文化形式,相反,筆者肯定這些形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法院文化,能夠為社會公眾所切身感受到,但是這些形式畢竟只是停留在外在的形式上。如何加強法院文化的內在精神建設,使構建法院文化時有著更高的價值追求。如何以法院文化促進法院工作的發展,這才是構建法院文化的根本所在。
二、應然之理:法院文化的建設論證
目前,對于法院文化的概念有很多種不同的觀點,但大多數觀點只是在表述方式上存在差別,而其所要表達的含義卻是大同小異的。在此筆者選取一種觀點進行簡單介紹,即"法院文化是法院群體在長期的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形成的一種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一種價值觀念、思維模式、行為準則以及與之關聯的物質表現的總和。" 其實如何定義法院文化并不是顯得十分重要,重要的是對法院文化的功能有著足夠的認知。
1、法院文化建設對法院群體成員具有塑型功能。法官群體的個性特征和外型氣質主要是在其辦公場所,通過審判和執行程序的運作、自我學習和有組織的培訓、領導和業務權威的耳濡目染、工作環境和執法環境的"烘烤"以及建筑造型、辦公設施裝備、服飾和司法禮儀的"粉刷",逐漸完成對自身執法技能的塑型。同時,還可以通過對初任法官的傳、幫、帶使其逐漸養成為諳熟法律、具有一定司法實踐經驗的獨立執法者。
2、法院文化建設對法官的素質具有提升功能。隨著社會和法制的發展,司法行為也要隨之發展。在新的審判和執行活動中,還要不斷的調查研究,接受新的培訓來提高,通過履行法官行為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包括遵循司法活動禮儀,司法活動良好的習慣等行為準則的遵行,會推動法官素質的不斷提高。
3、法院文化建設對樹立法院形象具有提升功能。法院文化建設所服務和順應的,到什么時候都不能脫離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這一核心主題。司法大宣傳、大信息、大調研時代的到來,迫切需要人民法院能夠獨立地承當起自主宣傳、自我推介、積極改造和營造良好的司法裁判環境的職責,更及時、更高效、更有針對性地開展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執法的宣傳活動,更加人文化地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現實之困:基層法院文化建設的難點和阻礙
目前我國法院文化的建設正如火如荼的進行著,各地法院的先進經驗也不斷在媒體上進行交流,但是有一個不容忽視問題,那就是由于受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我國基層法院文化建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基層法院文化建設缺少必要的物質保障
現階段我國法院的經費保障仍是實行地方財政保證體制。要提高審判效率,必然需要相應的物質裝備予以保障。基層法院的區域化,客觀造成了基層法院在經費方面對政府的依賴。并不是說現代法院建筑對法治建設具有關鍵的作用,但至少可從政府在法院建筑上的投入中窺見政府對法制建設的重視程度。以筆者所在的法院為例,整個法院被分割為三片辦公區域,其中還有一條馬路將法院分為兩個部分,配套設施及其老化,在此基礎上的修修補補已不能適應時代發展對法院工作的要求了,為此當事人也是怨聲載道,特別是外地當事人來了法院覺得不可想象。試想在這樣的一種公辦條件下如何才能能夠完整法院文化的構建,法院文化如何向社會展現呢?雖說筆者所在法院的移址重建工作已提上日程,但是最大的問題還是經費問題,在籌措經費方面仍是困難重重,移址重建工作仍是遙遙無期。法院經費的來源不外乎兩個渠道,一是法院自籌資金,二是政府撥款。法院畢竟不是經營性單位,自籌資金的最終來源也是地方財政,因此法院的經費大部分還得依賴政府和有關領導手中的行政權,這樣法院文化建設往往就受制與政府的財政撥款。
(二)基層法院司法隊伍素質總體水平不高
法院文化建設的主體是人民法官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這就對基層法院的司法隊伍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但是由于舊體制的原因,我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對司法者的任職未設置準入標準,法院的法官來源復雜,許多基層法院仍然存在為數不少的調干、招干、復轉軍人進入的人員,自2002年國家開始統一國家司法考試之后,這種現象才基本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這就造就了目前許多基層法院的法官在知識結構和法學理論水平上的良莠不齊,其過去的一套辦案方式和理論水平已經很難適應現階段的審判需求。司法工作人員實行統一招考也是最近幾年才實行起來的,需要經過一定的時間這種現象才能夠得到緩解。但由于基層法院待遇低薄,地位低下,工作條件艱苦,很難吸引到優秀的法律人才,像基層法院里大多是本科,專科文憑,研究生學歷的很少,博士生學歷的就更是少之又少了。這樣就使得基層司法人員的素質良莠不齊,以至于司法改革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
(三)基層法院的社會公信力較弱
由于我國的法治建設起步較晚,雖然現在已經起得一定的成效,但普遍民眾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還沒有真正認識到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性,當然也就不會認識到法院的重要性了。過去老百姓對法院有著一種神秘感和敬畏感,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現階段基層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普遍不高。法院的很多判決得不到履行,強制執行率不斷上升。對于不服判決的,很多人更愿意通過上訪、找有關領導反映問題的形式予以解決,這也無形之中給法院增添了不少壓力。同時由于法院獨立審判的地位沒有得到真正確立,審判工作仍然存在來自各方的干擾,這就進一步影響了基層法院的司法公信。
(四)基層法院文化的建設缺少可供執行的標準
什么樣的法院文化才是真正的法院文化呢?這就需要一個評判的建設標準。雖然江蘇省高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法院文化建設的實施意見》提出了一些要求,但是筆者認為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之間是存在明顯差異性的,不同的中級法院之間,各基層法院之間也是存在很大區別的,法院文化建設不能存在一刀切的情形。很多適合上級法院的建設標準并不適應基層法院,而對于基層法院的基層基礎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建設標準也只是散落于其他一些文件之中,并沒有將其納入法院文化建設的總體規劃之中。因此,制定一個適合基層法院文化建設的標準仍然是當務之急,基層法院可以此標準開展法院文化建設,從而避免建設過程中的盲目性。
四、藍圖繪制:基層法院文化建設的設計方案
(一)"三步走"的基層法院文化建設階段
一種文化的形成不是在短時間內就能夠實現的,它需要在立足現有條件的基礎上,在長期的實踐過程中不斷積累產生,法院文化也是如此。按照目前我國法院發展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可以將基層法院文化建設分為三個階段來逐漸進行。
1、物質建設階段。在此階段的基層法院文化建設的著重點應該是放在物質建設層面上,因為相對于精神層面而言,物質層面的建設更加簡單,也更加容易顯示實效。筆者并不奢求能夠在短時間內改變目前我國法院經費保障體制,但是完全可以在現有的體制框架下加大對法院經費保障的支出比例。江蘇省高院曾下發文件對基層法院的建設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以此建設標準所需求的經費保障是符合基層法院文化建設的物質保障需求的,各基層法院應抓住此機遇,爭取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創造條件加大基層基礎建設,積極提升法院的物質保障。
2、人才培養階段。法院隊伍建設是法院文化建設的根本,也是推動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第一要素。對于基層法院而言,最緊缺的還是人才。隨著招考工作的日益規范,基層法院人才的引入不會再象以前那樣良莠不齊了,大量的法學本科甚至研究生被招入進基層法院隊伍,這對提升基層法院隊伍水平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單單的人才引入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整個基層法院隊伍素質的提升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關鍵還在于對人才的培養。2011年江蘇省高院頒布了《江蘇法院人才工作五年規劃》,基層法院應以此為契機,重點培養司法實物應用型人才,使廣大干警在工作過程得到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知識水平和業務水平,從而為基層法院文化建設打下堅實的人才基礎。
3、全面建設階段。法院文化的形成不是出于一種自發的狀態,而是需要在合理制度的基礎上人為的引導和建設。因此必須對目前法院的一些制度進行改革,當然這種制度的改革需要在上級法院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比如關于審判運行機制,要認真研究的是現行的審判運行機制是否高效和完善,是否可以將現行的案件匯報審批制度改為主審法官負責制度,是否可以廢止違反審級獨立原則的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案件的制度,是否可以弱化或者取消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制度等問題等等。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這三個階段不是相對獨立的,也不存在建設的先后順序,而是完全統一的。這三個階段的建設應該同時進行,只是因為各基層法院自身實際情況的不同和建設的難易程度不同而決定了實現順序不同而已。
(二)多管齊下的全面法院文化建設
法院文化具體應該包括哪些方面,很多專家學者都有不同的見解,筆者認為文化本身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其包括的內容應該是很多很多的,法院的物質文化、精神文化、廉政文化等等都應該屬于法院文化的范疇,很多方面的文化建設筆者在前文中已經有所闡述,在此筆者著重強調以下三個方面的文化建設。
1、基層法院管理文化建設。在法院管理文化建設中,一是要加強制度化管理。按照由主及次分類制定、相互兼顧整體協調、剛柔相濟寬嚴有度、條理清楚簡明實用、立足現實兼顧未來的要求,建立法院規章制度,豐富和完善法院管理文化,使其成為公正司法的機制、清正廉潔的機制、激勵人才輩出的機制。同時要在具體實踐中充分發揮制度文化的管理功能,使其在執法活動中既發揮硬性的法紀制約作用,又發揮軟性的道德制約作用。二是突出"以人為本"的管理思路。注重情感管理,通過情感的雙向交流和溝通,激勵員工,激發法院群體的積極性,清除其消極情緒。注重民主管理,讓法院群體共同參與決策,鼓勵其多提合理化建議,并對法院的各項活動進行監督,以命運共同體的形式調動全體人員參與管理的積極性,使其產生主人翁的責任感。
2、基層法院行為文化建設。基層法院的行為文化是通過法官來具體展現的,法官的舉手投足、一言一行都體現這法官的水平和法院的形象。一是要加強司法禮儀的建設。司法禮儀文化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觀和感覺形象,尤其在審判活動中,更應該注重法官的儀表形象、待人接物和言談舉止。二是加強司法紀律建設。嚴格遵守考勤紀律、保密紀律、形象紀律等。三是加強司法職務建設。做到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廉潔。
3、基層法院精神文化建設。法院精神文化體現著法院文化的精髓和靈魂,是人民法院文化的核心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指出,法院文化建設不是簡單地搞一些文體娛樂活動或者寫寫畫畫,重要的是加強法院干警的思想精神塑造,核心在于弘揚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司法核心價值觀是法院文化建設的基石,法院精神的實現最終是要通過每位法官個人價值取向的精神升華來實現,構建法官群體的價值觀,就成為法院文化的核心所在。加強法院文化建設,首要任務就是要加強對司法核心價值觀的研究、教育與實踐,此外,還需要在尋求法院文化的社會認同、社會共識方面進行卓有成效的工作。
五、建設規制:基層法院文化建設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文化的傳承和發展關鍵在于學。要通過深入持久的學習,促進法院文化建設。法官必須樹立全面學習的觀念,既要學習法律知識、人文科學,又要學習自然科學,通過全面學習做到博而專、精而深。法院文化建設要創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努力培養出一大批知識型、專家型、復合型的優秀法官。法治不僅是一種治國方略,而且還包括著內在價值取向和人文精神,法院文化建設既是一個現實推進的過程,更是一個理念更新的過程。只有在先進理念的指導下,法院文化建設才能少走彎路,才能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所以法院文化建設必須與當前開展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緊密結合,要培養法官隊伍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樹立五大法治理念。要在教育、引導審判人員轉變司法意識、樹立現代司法理念上下功夫,強化審判人員的責任意識和角色意識。
法院文化是一種先進管理理念的體現,必須通過制度的建立,規范、約束法官的行為,引導法官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使法官真正從內心深處、靈魂深處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職、德化于社會。法院文化建設必須積極探索,建立一套符合審判規律的、科學的審判工作運行、管理機制要把法院文化建設與推進司法體制創新結合起來,切實提高對審判工作的科學化管理水平。新時期法院文化的發展方向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法院文化作為法院精神的支柱,要在與時俱進中不斷賦予新的含義,不斷總結經驗,豐富內容,要通過深化改革,通過文化的力量和文化的作用,確保改革向縱深推進,取得改革的預期效果。
參考文獻:
①江必新,《彰顯法院文化 弘揚法治精神》,法制日報,2006年5月25日第9版
②劉斌 《論人民法院文化體系的構建》 中國政法大學學報 2010年第4期
③王光亮 人民法院報 2011年1月26日推進法院文化建設的根本路徑
④田成有 《略論法院文化建設》,民主與法制,2007年6月 第28-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