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新沂一男子程某與幾個朋友一起喝酒后,預謀實施強奸,程某因喝酒太多強奸未能得逞,卻因同伙得手而被法院認定為強奸罪既遂。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判處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六年,未能得逞的被告人程某也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去年8月初的一天,曹某、常某、程某酒后伙同池某、竇某(二人均另案處理)預謀強奸后,以聊天、逛街為由約剛滿十四周歲的少女邵某出來,并用摩托車將邵某騙載至竇某家中。池某采取掌摑、腳踢、語言威脅等手段,強迫邵某與該五人發生性關系,邵某不肯并極力反抗。因顧及被鄰居發現,曹某、常某、程某等人又將邵某帶至新沂市某個偏僻的河堰上,威脅未果后,于是,曹某按住邵某的雙手,常某、池某與竇某采取掐脖子、毆打等暴力手段先后對邵某實施了奸淫。隨后,程某撲到邵某身上欲行奸淫,但因喝酒太多而未能得逞。其后,曹某、常某、程某等人又將邵某帶回竇某家中,曹某與竇某、池某再次先后強行與邵某發生性關系。

 

2011814日,程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庭審中,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程某提出其實施奸淫行為因故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曹某、常某、程某與他人違背婦女意志,結伙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輪奸婦女,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且屬共同犯罪。對于被告人程某提出其犯罪行為系強奸未遂一節,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基于共同的奸淫意識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被告人曹某等四人的奸淫行為已達到既遂狀態,雖然被告人程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強奸未成,但按照共同犯罪理論,只要有人實施強奸既遂,對其他共犯均以強奸罪既遂論處,故被告人程某應承擔強奸既遂的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曹某實施犯罪行為時不滿16周歲,被告人常某實施犯罪行為時不滿18周歲,被告人程某犯罪后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三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庭審中主動認罪,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綜上,法院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