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日,17歲少女婷婷站在法庭上聽候宣判。婷婷因犯幫助毀滅證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最終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兩年。婷婷當庭表示認罪伏法。

 

20114月的一天深夜,婷婷接到男友的求救電話,得知男友剛參與一起打架斗毆事件,并且柱子所在的一方將對方一名男青年捅傷,傷者目前在醫院,生死未卜。婷婷掛掉電話,按照男友的囑咐,前往傷者所在的醫院打探消息。當得知傷者已經死亡后,婷婷立刻找到男友及其同伙,幫助男友將作案時使用的匕首扔掉,并返回家中拿出一部手機供男友使用,為了給男友提供經濟幫助,婷婷帶上自己所有積蓄和家里能找到的現金和男友一同潛逃,在逃跑途中被警方抓獲。庭審中,婷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行供認不諱,并表示自己被愛情沖昏了頭腦,加上不懂法才釀成苦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婷婷幫助犯罪嫌疑人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依法應予處罰。另外,婷婷明知他人犯罪而為他人打探消息、提供財物、幫助逃匿,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窩藏罪,依法應予處罰。婷婷系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婷婷犯罪時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均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文首判決。(文中所用名字屬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