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制定實施未成年人社會調查意見成效初顯
作者:胡徐梅 劉娟 發布時間:2013-04-19 瀏覽次數:463
為適用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的相關規定,在刑事案件偵查、起訴、審判中貫徹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關權益,銅山法院聯合區公安局、檢察院共同簽署了《關于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社會調查的實施意見》并于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關于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社會調查的實施意見》對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內容、主體、形式以及社會調查所在刑事訴訟中所發揮的作用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的環節,明確規定在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階段進行調查,并將調查材料裝訂偵查卷宗隨卷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調查材料應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復核或者補充調查。在偵查階段對未成年人的道德品格、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方面形成的社會調查材料,可以作為公檢法三機關在偵查、起訴、審理時,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何種強制措施、如何建議量刑、適用何種刑罰的重要依據。這種將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工作前置到偵查階段的做法,通過初步實踐,收到良好效果,有利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權益的保護,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