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學校被老師批評本來是很正常的事情,作為父母應正確看待、處理而不能采取過激的行為,否則將使矛盾更為尖銳。近日,睢寧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名譽權糾紛案件,學生家長朱某因辱罵班主任宋某被判令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

 

宋某系睢寧縣某小學二年級某班主任老師,胡某系其班學生。20103月的一天,胡某所在班上體育課時,學生吳某受傷,宋某到場處理,聽說是胡某推倒了吳某,遂批評了胡某并通知其家長朱某到場處理。朱某認為自己的孩子沒有推倒吳某,班主任毆打了胡某,造成自己孩子腦外傷后遺癥,遂到學校找領導反映宋某毆打其孩子;到睢寧縣教育局、睢寧縣信訪辦控告宋某;還書寫打油詩送到信訪部門并通過手機宋某所在學校校長發了短信;并在學校門口當眾辱罵宋某。宋某將朱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名譽是社會對權利主體的綜合評價,良好的名譽是權利主體參與社會競爭的重要條件。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法律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本案中,朱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查清事實的情況下,采取合法的方式尋求問題的解決,而不應在公共場所對宋某進行辱罵。朱某的辱罵行為使宋某的名譽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受到損害。同時其多次到學校追究此事,其行為也給宋某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朱某應停止其侵害行為。據此,法院判令朱某立即停止對宋某的名譽侵害,并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宋某所在的學校以書面形式向宋某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道歉的內容由法院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