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的作用
作者:談偉生 朱來寬 發布時間:2013-04-18 瀏覽次數:600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司法為民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對于審判工作日趨繁重、法官工作超負荷的人民法院而言,經任命的人民陪審員顯然是一批寶貴的審判力量。然而,如何使用好這批力量,發揮其在司法審判中應有的作用,是值得我們研究的問題。
每一項司法制度的制定都有其積極的功能與作用。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借鑒英美法系陪審制的基礎上、以蘇聯陪審制為模式而制定,其功能與作用在于:一是保障公眾參與司法。把部分人民群眾提到法官的地位,把審判權置于人民的手中,實現人民當家做主。從這一點上看,人民陪審員制度具有民主政治的功能。二是將民情融入審判,使法律的適用最大限度地貼近民情、民意,使案件的裁判結果最大限度地合情、合理、合法。三是制約法官權力,防止司法腐敗。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與法官有同等的審判權,擴大了審判的透明度,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的可能,為公正裁判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積極功能與作用決定了人民陪審員具有自身的優勢,而這些優勢恰恰是法官所缺乏的,法官揚長避短應當充分運用人民陪審員的優勢與特長,在審判活動中發揮其積極的作用。
一是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基層代表作用。人民陪審員來自基層,被視為人民群眾的代表,通常在當地有較好的口碑或一定的威信,其言論與觀點更容易被公眾所接受。這一優勢可以協助法官對矛盾較大的民商事案件進行調解,做好對案件當事人的調解和息訴工作,有效化解糾紛與矛盾。同時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人民陪審員的基層代表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
二是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經驗優勢。人民陪審員知民情、懂民意,熟悉當地的政治、經濟情況及風俗習慣,有豐富的閱歷和處事經驗,可以協助法官在認定證據時去粗取精、去偽存真,辨別證據的真假,協助查清案件的事實。
三是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非職業化視角審視審判活動的作用,彌補法官過于理性和相對固定的思維方式。法官長期接受法律專業訓練,長期從事審判工作,往往養成了高度理性化、職業化、定型化的思維模式,對案件的定性有時會先入為主,庭前已有傾向性意見。有時在某些案件中對細節的關注程度不夠,對證據的權衡不夠細致。人民陪審員中雖然多數是非法律專業畢業,多數人學歷層次沒有法官高,但非專業化的群體是以普通公眾的情感、常識和判斷力參與審判活動,可以將普通公眾的一般認識和社會價值觀反映到審判活動中,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法官的認識錯覺,彌補職業法官過于理性及相對固定思維方式,使判決結果更易被普通公眾所理解和接受。
四是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自身專業特長,彌補法官的知識缺陷。法官除應當具備精深的法律知識外,還應當具有廣搏的社會知識,但在現實條件下,法官的素質和能力還達不到公眾所期待的完美境界。新選任的人民陪審員都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來自社會的各行各業,在各自的領域中從事著專業工作,一部分陪審員甚至在本行業中是專家能手和骨干力量。各地選任的人民陪審員從人員結構來看,年齡跨度大,涉及的領域多,其中不乏高層次管理人員,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對于法官無疑是一筆寶貴的知識財富,可以最大限度的彌補法官自身的知識不足。在審理專業性強的案件中,具備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能夠提供專業性的參考意見,為法官正確裁判、妥善處理案件提供有效的幫助。
此外,要充分發揮好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的作用,還應加強對人民陪審員法律知識的培訓,調動人民陪審員的工作積極性,建立完善的考核約束機制,真正解決長期以來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問題,使人民陪審員制度真正落到實處,達到實現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