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死亡賠償金應如何分配
作者:李國英 發布時間:2013-04-17 瀏覽次數:844
張乙與劉某原系夫妻,1988年5月8日生子張丙。1990年7月26日張乙與劉某某協議離婚,張丙隨張乙生活。后張乙與陳某結婚。張乙與劉某離婚后,張丙與爺爺奶奶即張甲、周某共同生活至今,期間張乙支出部分生活、教育費用,其余費用由張甲的退休工資等支付。2011年2月21日15時25分,張丙不幸遭遇車禍死亡。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張丙的父親張乙、生母劉某、繼母陳某共獲得賠償款共計415865元。2011年5月22日,劉某與張乙、陳某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張丙因交通事故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422845.29元,其中135000元歸劉某所有。后張甲、周某認為自己一直在撫養孫子張丙,并為其付出大量的心血及財物,現孫子不幸遇車禍死亡,但得到大量賠償金,自己也理應分得適當的賠償款。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祖父母是否有權分得孫子的死亡賠償金?
對本案處理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駁回張甲、周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按照《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來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張甲、周某作為死者張丙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其主張張丙從1周歲開始由其撫養,大部分的生活費用、醫療費、教育費都由其支付,張乙、陳某予以否認,張甲、周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故對其要求分配死亡賠償金等賠償款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是支持張甲、周某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張甲和周某在張丙死亡之前對張丙撫養較多,故張甲、周某主張分割部分死亡賠償金,應當予以支持。考慮到張甲、周某對張丙進行撫養期間,主要經濟來源為農業收入和張甲的退休金,故可以酌定張乙、陳某、劉某給付張甲、周某因張丙死亡而取得一定的死亡賠償金。
筆者支持第二種意見。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來分配。那么,本案中誰有權利分到這筆錢?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死者的賠償權利人除了近親屬外,尚無其他權利載體。死亡賠償金雖然不是遺產,但應當由死者的近親屬依《繼承法》相關規定繼承。在本案中,張丙自幼一直與張甲、周某夫婦共同生活,張甲、周某夫婦代張乙履行了大部分的監護職責,在張丙成長過程中亦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不但與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而且也盡到較多的撫養義務。同時在平時為孫子的一些零碎支出,確實難以提供證據證明,如果硬是要張甲、周某提交證據證明才給予支持,這會違背情理。現張丙不幸遭遇車禍死亡,作為撫養較多義務的張甲、周某依法享有適當分得賠償金的權利。而當這種權利得不到尊重,受到侵犯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二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適當分得賠償金于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