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陪審制度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作者:袁江華 楊婷 發布時間:2013-04-15 瀏覽次數:787
摘要:陪審制度通過吸收普通民眾參與審判的方式,對司法公信力的生成產生重要影響。大陸人民陪審員制度與臺灣人民觀審制度作為陪審制度,其雖在運作方式上存在一定差異,但都在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監督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而,在對兩者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進行闡述的基礎上,加強相互借鑒、不斷總結經驗,對完善大陸與臺灣陪審制度,構建人民信賴之司法具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大陸人民陪審員制度 臺灣人民觀審制度 司法公信力
陪審制度是一項國家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參與案件審判的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參與司法活動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權利的重要保障。本文通過對大陸人民陪審員制度與臺灣人民觀審制度的異同比較,闡述兩種陪審制度對司法公信力的價值體現,并在分析各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缺陷和不足的基礎上,相互借鑒經驗,不斷健全完善,從而促進兩種陪審制度在實現人民對司法信賴、推動司法公信力提升方面的發展。
一、大陸與臺灣陪審制度的分析比較
(一)大陸和臺灣陪審制度概述
當前社會,多數民主國家都在審判中引入民眾的共同參與,采用的形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一是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員制,即由陪審員獨立負責犯罪事實有無的認定,法官則負責訴訟指揮、法律解釋適用和量刑或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是一種法官與人民"分工型"的審判方式。二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參審制,即由法官和人民共同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是一種法官與人民"合作型"的審判方式。三是其他人民參與審判類型,是各國、各地區根據自身政治、司法的實際需要,在案件范圍、陪審員權利、參與裁判之程序等方面進行調整和改革,如日本的"裁判員制", ;大陸人民陪審制度和臺灣人民觀審制度亦屬其列。
大陸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運作機制是:從普通公民中選擇一部分人,暫時賦予他們與法官同等權利,在審判人員的指導下參與案件審判。 2012年1月11日,臺灣《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人民觀審草案》)公布,標志著臺灣在嘗試以陪審制度化解司法信任危機的人民觀審制度走出重要一步。根據《人民觀審草案》關于人民觀審制度的構想,臺灣將從一般公民中抽選產生的觀審員參與一切審判程序,并可于辯論結束的終局評議時陳述意見。
(二)兩種陪審制度的異同
大陸人民陪審員制度與臺灣人民觀審制度在運作上存在以下異同:
1、兩種陪審制度的共同之處
(1)建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目的。受司法制度、法律文化、社會情況等因素的影響,兩種陪審制度雖然在操作模式上有所差別,但其目的都是通過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于司法過程的了解和信賴,從而不斷增強司法公信力。
(2)參與審判人員的選任條件。兩種陪審制度都對參與審判人員的年齡及文化程度作出了要求,即年滿二十三歲,大陸人民陪審員要求一般擁有大專以上文化,臺灣人民觀審員要求高中職畢業以上學歷。
(3)參與審判人員的基本權利義務。兩種陪審制度中,參與審判人員均享有獲得經費補償、獨立發表意見等權利,也需不受任何因素干涉地依法履行公正參與審判、保密等義務。
2、兩種陪審制度存在的差異
(1)適用的案件范圍。大陸人民陪審制度適用于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一審案件,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的案件。而臺灣人民觀審制度僅適用于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等特定一審重罪案件。
(2)參與審判人員的限制。對于參與審判人員的限制,大陸人民陪審制度規定除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被開除公職的情形,限制條件相對較少,而臺灣人民觀審制度規定必須在試行地方法院管轄范圍內連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人員,同時排除了遭褫奪公權、身體、精神或心智有缺陷及從事司法或政黨工作等人員的適用。
(3)參與審判人員產生的程序。在大陸,符合條件的公民,可由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推薦或本人申請,由法院及同級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經人大常委會任命產生,人民陪審員任期為5年。在臺灣,由縣市政府制作初選名冊,轄區法院據此制作復選名冊,再根據個案參與剔除不適格者,最后隨機抽簽完成選任。
(4)參與審判的人員組成及出庭義務。大陸人民陪審法庭組成一般為合議庭3人,其中人民陪審員為1-2人;對人民陪審員未規定強制出庭義務及相關規制措施。臺灣觀審法庭一般由3名法官和5名人民觀審員組成,在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還設有1-4名備位觀審員;觀審員負有強制出庭的法定義務。
(5)參與審判人員對案件的決定權。大陸人民陪審員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與法官具有同等職權,享有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結果等的表決權;而臺灣人民觀審制度僅賦予觀審員表意權,當觀審員多數意見與法官意見不一致時,法官可不采納觀審員意見,只需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二、大陸與臺灣陪審制度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價值體現
司法公信力是公眾對司法的信任程度,是公眾對司法運作狀況的主體評價。其具有三方面的特征:一是民眾對司法運作過程的信任;二是民眾對司法機關及其成員的信賴;三是民眾對司法本身的信仰。因此,它不但要求司法機關實現職責范圍內的公平正義,更需要運用一定的載體向民眾傳遞正當的司法程序和理念,讓民眾理解和認同司法裁判者的做法,司法公信力也就自然得以提升。大陸人民陪審制度和臺灣人民觀審制度正是契合了這一價值需求。
(一)司法公正之實現
民眾在參與陪審過程中,更注重從社會道德的角度對案件進行評斷,將社會公眾的良心和善惡標準、是非觀念融于司法過程之中,因而審判中不管其是否享有表決權,都可通過意見表達的方式,將普適的生活經驗、社會常識、民意需求引入司法,從而彌補職業法官因長期的法律思維和法律適用產生的弊端。另外,參與審判者不受法院內部考核的約束和影響,可較為理性的行使表決權或表達權,并且通過直接參與審判的方式實現公開、公正。
(二)司法民主之表達
陪審制度中參與審判者是通過選任程序將普通民眾引入原本由法官專享的審判活動,制度本身就是對民眾權利的充分尊重。在含有參審性質的人民陪審制度中,陪審員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合議庭合議時以多數意見作為判決依據。而在人民觀審制度下,觀審員以司法參與和評議的方式提出意見、制約和監督法官專斷。兩種陪審制度通過不同方式將民主融入司法活動,使司法判決更符合社會的期待。
(三)司法監督之保障
任何權利的有效行使都需要必要的監督和約束。司法作為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審判權的運行直接關系到各類主體的利益協調和權利義務的分配,因而其必須得到有效的監督。陪審制度正是通過民眾參與審判,并運用表決權或表達權及時提出意見、建議的方式,增加司法審判的透明度,促使法官公正審判,更讓民眾明確無誤的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義,確保司法審判符合社會期待,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四)法律宣傳之效果
普通民眾對法律的認知程度,是法治理念傳遞、公眾守法意識培養以及社會對司法的理性認同的重要保障。在大陸和臺灣,政府都在通過開展法治宣傳、發放典型案例指導、利用網絡進行個案分析、觀摩庭審等方式促進公眾法治意識的培養。但外在的感受無法替代陪審制度下對司法流程、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親身學習和理解,更無法比擬親臨其境者將司法程序正當性的感受口口相傳所實現的民眾對司法認同和信仰的效果。
(五)群眾與法官的溝通互動橋梁
日益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帶來了法院案件數量的增加和難度的增大,而法官因此所承擔的審判壓力也日趨增大。相反的,民眾對個案的審判程序、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的質疑卻有增無減。造成這種結果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兩者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互動。陪審制度通過陪審員親身體驗并與他人共同分享這種經驗,可以讓民眾了解和肯定法官日夜辛勞、焚膏繼晷的努力,同時讓法官體察到社會的期望和法律的情感,在相互交流溝通中有效提升民眾對裁判者的信賴。
三、大陸與臺灣陪審制度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實踐反思
不管是實施已久的大陸人民陪審員制度,還是正處于審議階段的臺灣人民觀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因制度設計、實踐操作等方面的原因,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影響了陪審制度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作用。
(一)大陸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不足
1、陪審員選任定位不準。實踐中,大陸人民陪審員在選任上傾向于有一定成就的企事業單位人員。對文化程度等條件設置的門檻過高,導致人民陪審員朝著"精英化"方向發展,大部分基層民眾參與審判的權利未能得到保障,"草根民主" 的喪失割裂了人民陪審員與民眾的緊密聯系,使得人民陪審員通過參與審判向民眾傳遞正面司法信息的作用無法有效實現。
2、陪審員缺乏話語權。雖然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但因受時間、精力等因素的影響,一般都僅參加審判程序,并不參加庭前準備程序,故陪審員對案情的了解較為有限。另一方面,在庭審活動中由法官主導訴訟活動,因而經驗不足、法律知識匱乏的陪審員在對案件進行合議時,其話語權明顯"份量不足", 往往只是隨意附和法官,陪而不審的現象普遍存在,嚴重影響了司法在表達民意、贏得民眾信賴的實現。
3、陪審員管理不規范。大陸人民陪審員制度雖然適用時間較長,但目前仍未對其建立考核、管理和監督機制,實踐中仍存在諸多不規范現象,如陪審員常因個人原因無法按時到庭,造成審判被動;部分法院將陪審員固定分配至庭室以解決法院人員短缺問題,甚至將陪審演變為沒有正式工作人員的固定職業;加上出現人民陪審員在庭審中著裝不規范、隨意交談、行為不嚴謹等現象,影響了其自身形象,也導致民眾對其參與審判行為的認同度不斷降低。
4、陪審員與法官欠缺互動。大陸人民陪審員制度在不斷倡導和推動下,很多基層法院的陪審率都很高。然而在實踐中普遍存在一些問題影響審判中陪審員與法官的互動,如人民陪審員僅是請來湊人數,無法真正進入審判狀態,或對陪審持應付態度,合議時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不與法官進行交流和探討,造成人民陪審員自身難以感受和建立對司法的信任,更不必說通過其將向社會民眾傳遞對司法的信任。
(二)臺灣人民觀審員制度存在的不足
1、案件適用范圍過窄。臺灣人民觀審制度將采取在臺灣極為罕見的限時試行方式,且只適用特定的重罪案件。此外,《人民觀審草案》還規定了當"案件復雜或所涉專業"或"顯然不適宜"等情況下,法院可裁定不實行觀審制,實質上是賦予了法官以抽象原因排除觀審制適用的權利。在此種情形下,民眾參與審判的范圍過小,因此通過觀審員傳遞法律情感、實現司法公正和民主的職能發揮受到限制。
2、遴選條件過于嚴格。臺灣人民觀審制度對于觀審員的選任不但設定年齡和文化程度的條件,同時還對地域、身體缺陷等進行了限制。過于嚴格的遴選條件,剝奪了部分普通群眾參與審判的權利,甚至可能因實踐選任中對文化程度、法律知識掌握等要求,演變成為精英群體的政治特權,從而喪失了陪審制度特有的群眾基礎,也無法實現民眾對司法的認同和信賴。
3、觀審員對案件無表決權。雖然臺灣人民觀審制度在試行前的民意調查中,有七成的人認為民眾跟法官一起審判與討論且由法官作最后決定會讓判決更符合社會常識,但民眾參與審判卻無權表決的制度設計,目前仍受到臺灣學界及民間團體的嚴重質疑, 認為這僅是一種參觀審判的形式,甚至懷疑立法者推行人民參與司法的目的和誠意。使得人民觀審制度將很難實現人民對司法公正、司法民主的現實需求,司法公信力也無法通過這一制度的運行得以實現。
4、司法理念傳遞受阻。目前臺灣人民觀審制度僅選擇都會型之士林地方法院以及農業型之嘉義地方法院作為試點,這一謹慎的制度設計,使得真正參與審判的觀審員數量較少,觀審員與民眾間的司法情感交流有限。另一方面,在個案審判中,法官與觀審員意見不一致時,法官對案件進行獨斷的權利沒有受到拘束,這就可能產生觀審員對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的不認同,觀審員與法官的司法信息傳遞受阻,甚至可能產生反面的司法感情傳遞,最終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四、大陸與臺灣陪審制度的相互借鑒與健全完善
兩種陪審制度構建的根本原因在于通過對人民司法需求的滿足,構建人民信賴之司法。因而,應在充分考慮內在的司法價值、民眾需求、政治需要等"生存土壤"上, 針對運行過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相互借鑒經驗做法,不斷完善制度設計,以實現兩岸陪審制度對提升司法公信力中的共生共榮作用。
(一)兩種陪審制度的相互借鑒
1、關于陪審制度的案件適用范圍。陪審制度對司法公信力的作用是在民眾廣泛參與審判的過程中產生的。目前臺灣人民觀審制度應借鑒大陸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案件適用范圍上逐漸放寬。特別是對于當事人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的案件,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均可考慮適用陪審制度。據此增加民眾參與審判的機會,同時也可滿足其對案件公正、民主審判的需求。
2、關于參與審判者意見表達的保障。民眾對司法的認知和需求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特別是在其參與審判卻無權對案件作出表決時,無決定權對人民參與審判的負面影響可能會不斷加大。因此,臺灣人民觀審制度應借鑒大陸人民陪審員制度,針對試行階段民眾普遍反映的表決權問題,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方面賦予參與審判者表決權,以尊重民眾參審和評議意見,實現參與審判者與法官的良性互動。
3、關于陪審法庭的組成。大陸的陪審法庭一般由3人組成,人民陪審員有時可能只占一人。這對于本已"自信"不夠且話語權較弱的陪審員的作用顯得更加微乎其微。因此,可借鑒臺灣觀審制陪審法庭的組成,綜合考慮大陸人口情況及經濟條件,可適當將合議庭的組成改為2名法官和3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以滿足民眾對陪審制度的民主需求。
4、關于參與審判者的選任。陪審制度之精義在于通過與當事人有著同等身份地位的人參與審判,以獲得比法官單獨審判更為公正和可接受的判決。因此,大陸人民陪審員在選任時應借鑒臺灣人民觀審員制度,取消五年任期的規定,改為任案制,建立人民陪審員名單庫,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最終人員,以保障普通民眾參與審判的權利。
5、關于參與審判者的出庭義務。民眾參與審判是一項權利,同時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針對大陸人民陪審員無法定正當理由不到庭、造成審判被動的情況,應借鑒臺灣人民觀審制度規定強制出庭義務。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而拒不參加庭審的,應給與相應的懲罰措施,以維護司法的權威性,避免因人民陪審員的隨意變動造成的司法公信力下降。
(二)兩種陪審制度的健全完善
1、應將參與審判視為一種基本權利。與美國等國家通過憲法明文規定陪審制度不同,在大陸和臺灣,陪審都未載入憲法。雖然大陸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對陪審制度都有明文規定,臺灣亦通過頒行《人民觀審草稿》對人民觀審制度運行進行規定,但都僅是對陪審制度的司法程序性規范,并未將陪審上升為一種基本權利。如此導致的結果是參與審判者、法官和民眾對陪審的重視程度都不高,從而影響參與審判者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中的職能發揮;臺灣人民觀審制甚至被質疑有違憲之虞。因此,有必要通過修改憲法的方式,將獲得陪審和參與陪審作為一種基本權利,以實現陪審制度真正深入人心。
2、在參與審判中增強普法宣傳作用。陪審制度對司法公信力培塑的功能實現,主要是利用參與審判者的載體作用,在司法機關及其成員與社會公眾之間建立司法信息的交流與互動。因此,在陪審實踐中,法官應有意識地向參與審判者傳授法律常識、開展法治教育,讓其切身感受到法律、司法和法治的內在涵義,從而堅定其對司法的信仰。另一方面,加強庭審指引提高其對案件表達或表決的權利意識,以實現其在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監督等方面的作用,從而提高參與審判者在社會民眾中的認同度,再由其主動將自身對司法機關的感性感知和對法律的理性感悟向民眾傳遞,司法公信力也將在這一過程中得到不斷提升。
3、明確參與審判者的性質定位。近年來,日韓等東亞民主國家先后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探索和實踐,并非單純的"法律移植",而更多的是對司法信任危機的應對。立法者希望通過在司法活動中引入普通民眾參與審判,以回應人民對司法的疑慮和訴求。這就決定了陪審制度下,民眾需要和認同的參與審判者應具有廣泛的普適性,而非脫離民眾的社會精英。事實上,在司法判決中專職法官的法律能力已足夠應對案件審判的精英需求。因此,對參與審判者不應設定學歷等資格條件,而應將范圍擴大至具備基本的文字讀寫和理解能力的普通民眾,以避免"專業"陪審現象出現。
五、結語
審判雖然獨立,但不能孤立,應從民眾的角度理解人民對司法的期待,這是陪審制度運行的宗旨和出發點。當前,充分發揮參與審判者的職能以及實現陪審制度的價值,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現實需要。大陸人民陪審員制度和臺灣人民觀審制度作為兩種不同類型的陪審制度,在其功能上都能促使司法審判加入民眾的主動參與和監督,以不斷調節司法機關與社會公眾的信任關系。但與此同時,亦應不斷分析、總結和借鑒各自制度存在缺陷和不足,以及時完善制度、彌合分歧,實現陪審制度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中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