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中實行四措并舉,力促當庭履行,使刑事被害人得到了及時的經濟賠償。

 

強化釋明引導。調解前,由主審法官向被告人親友詳細解釋法律法規關于民事賠償范圍的規定,告知被告人親友積極賠償可從輕處罰的法律政策,促使被告人及其親屬自愿賠償并當庭履行,引導受害人及其親屬從被告人實際賠償能力出發,適當降低賠償要求,以便賠償款能及時到位。

 

實行層級調解。 針對故意傷害、交通肇事刑附民案件,實行層級調解方法,由承辦法官、庭長、主管院長依次采取背靠背、面對面等多種調解方法,快速做好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工作,找準矛盾結合點,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意向。

 

注重借助外力。 對于數額差距較大、較難調解的,積極邀請被告人所在村干部、人大代表、人民陪審員等參與調解,巧借他們人緣地緣和易于溝通的優勢,與法官一起合力調解,力促案件調解并當庭履行。

 

落實寬嚴相濟。對于有能力賠償但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刑事被告人,依法對其進行刑事判決,對于當庭履行賠償款并得到受害人及其親屬諒解的,在刑罰量刑時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力爭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