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4月,陳某發現下肢腫塊,入院診斷為“皮膚鱗癌肺轉移”,經江蘇省腫瘤醫院專家會診,建議化療。但患者表示拒絕并要求出院。同年7月,在家休養的患者疼痛難忍,其妻李某到醫院找醫生開藥止痛,醫生開了一支杜冷丁給李某自行回家注射。次日上午,李某又來到醫院向醫生反映注射后沒有效果,醫生又開了一支杜冷丁給其回家自行注射,當日下午陳某出現嘔吐、呼吸困難等癥狀,遂死亡。死者家屬認為是醫院的藥劑致使患者死亡的,遂以醫院違規使用麻醉藥品導致患者死亡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被告某醫院辯稱,患者已是癌癥晚期,且病情嚴重惡化,將不久人世,院方發放的藥劑并不能導致患者死亡,患者死亡與院方行為無因果關系。且患者家屬不將患者帶往醫院救治,是患者家屬沒有配合院方診療活動,出現后果也應由患者家屬自行負擔。院方因為病人無力支付住院醫療費用而要求出院,且病人已屬癌癥晚期,發放藥劑給病患家屬自行注射,也屬對癌癥病人的臨終關懷。綜上所述,院方表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在審理本案時,法院也出現了兩種截然相反的處理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1、被告雖有過錯,但由于患者遺體已經火化,因原告的原因,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無法查明。2、患者親屬不將患者帶到醫院治療,屬于不配合被告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原告存在過錯;3、我們有理由相信被告是在原告親屬的懇求下,出于同情心才開藥給原告拿回去自己注射的,體現的是對癌癥病人的臨終關懷,從社會效果來考慮,也不宜判賠。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患者有損害,被告有過錯,故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五十八條的規定,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意見:依據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或者由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而本案中患者病重在家,院方出售麻醉藥品給患者家屬自行注射,而沒有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明顯違反了衛生部關于麻醉藥品使用的規定,屬于違規操作。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本案情況,醫院存在明顯過錯,即診療行為不規范,將麻醉藥品任由不具資格的患者家屬自行注射。

 

就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筆者認為患者雖已是癌癥晚期,不久人世,在通常情況下,該患者會因為自身的重大疾病而死亡,可以說疾病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但是醫院不按規定規范注射的行為,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使死亡結果提前出現,隔斷了先前的因果關系,形成了一個新的因果關系。同時,法律保護公民的生命權是沒有長短之分的,只要患者一息尚存,那么他的正當的權益都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也是法律公平、正義,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的自然顯現。所以說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醫院存在過錯,且行為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院方不能以臨終關懷為由排除己方違規操作的過錯,故院方應當對患者的死亡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