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人制度
作者:孫青 發(fā)布時間:2012-01-19 瀏覽次數(shù):1231
(一)自行委托鑒定的概念及其分類
當前我國法律中并沒有自行鑒定這一概念。自行鑒定是學者們對于現(xiàn)實生活中的法律現(xiàn)象加以概括的結果,但是這一概念兼有深刻的理論與現(xiàn)實意義。自行鑒定就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產生爭議的專門性問題委托專業(yè)性的檢測機構或相關專家進行檢驗、評價與判斷,從而為爭議問題的解決提供科學依據(jù)而從事的一項活動,分為兩類:屬于司法鑒定范疇的自行鑒定和非司法鑒定范疇的自行鑒定。前者也可以稱為訴訟內自行鑒定,是在訴訟準備活動中或者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基于向法庭提供證據(jù)的目的,委托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的鑒定活動。后者也可以稱為訴訟外自行鑒定,是指當事人非為訴訟目的而委托鑒定機構或相關專家作出鑒定結論,以解決專門性問題的活動。本文僅討論民事訴訟領域的訴訟內自行鑒定。筆者認為,在訴訟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學判斷,稱為鑒定。進行這種鑒定活動的人,稱為鑒定人。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機構和鑒定人員對有關證據(jù)進行鑒定的行為。
(二)對目前我國民事鑒定制度的立法思考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從這個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1.有權啟動鑒定程序的是人民法院;2.委托鑒定的一方是人民法院;3.鑒定部門是法定的,在沒有法定鑒定部門情況下,才可以由法院指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6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由此看出,我國實行的是當事人享有鑒定的申請權,而法院享有鑒定的決定權的鑒定模式,當事人申請鑒定必須在一定的時期內提出申請,才可能得到法院的同意。如果法院認為現(xiàn)有的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案件事實清楚,則可以拒絕當事人的鑒定申請。這些都表明,我國的鑒定機構被看作是法院審判工作的專家輔助機關,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院在審判案件時的獨立性和超然性,不能從程序上保證法庭審判的公正性。但是我們也應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這實際上肯定了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證據(jù)價值。但是,重新鑒定是允許該當事人自行委托呢?還是回歸《民事訴訟法》第72條的規(guī)定由法院啟動鑒定呢?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guī)定。也就是說,目前我國民事法律只是在某些情況下承認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尚未建立起制度保障,依然恪守法院啟動鑒定權的職權模式。另外,最高院司法解釋第61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從這一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專家證人在我國訴訟領域也受到法院準許與否的限制的,然而多數(shù)當事人對有關鑒定的專門知識很不了解,賦予他們對鑒定人的詢問權也將被束之高閣,因此這樣的限制是否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訴訟利益呢?筆者認為這是我們現(xiàn)行證據(jù)制度中值得探討和深思的問題。
(三)賦予當事人一定程度的鑒定啟動權的意義和必要性
首先,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是保證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需要。在我國,鑒定結論是法院啟動鑒定權的結果。司法鑒定包括多方面的專業(yè)知識,我國法律雖然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對鑒定人員的詢問權,但是由于當事人對這些知識基本不了解,導致這樣的訴訟權利如同一紙空文。由此,我們可以通過立法將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納入證人證言的范疇,因為這樣的委托鑒定是由法院啟動的,為了保證當事人的知情權,我們可以通過具有專業(yè)水平的輔助人對司法鑒定進行質證。
其次,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是保證法院審判獨立的題中之義。實踐中,法院對鑒定機構的選擇往往是指定到某個鑒定人,筆者認為這與法院的獨立地位是相違背的。法院只能委托鑒定機構,而具體的人員是鑒定機構內部事務,不能由法院來左右。針對實踐中的問題,我認為賦予當事人一定程度的鑒定啟動權可以更好地維護審判獨立,因為沒有約束的權力會不斷擴張到一個界限控制它為止。
再次,這是我國訴訟模式從法院的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模式轉變的必由之路。從現(xiàn)有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我國已開始逐步承認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證據(jù)價值,雖然還沒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但是我們要看到,向當事人主義過渡是一個必然的趨勢,鑒定人不再是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的輔助人員,而應該是當事人之間進行科學、全面、深入地質證的輔助人員。
最后,賦予當事人一定程度的鑒定啟動權有利于豐富我國的證據(jù)制度,促進我國法律的發(fā)展。就現(xiàn)行法律來看,只有法院啟動的鑒定才可作為鑒定結論,法律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證據(jù)性質。筆者認為,把當事人委托鑒定的結論作為證人證言比較恰當。這樣既可以不與現(xiàn)行的法律相沖突,又可以豐富我國法定證據(jù)形式的內容,完善我國的證據(j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