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違反公司章程被開除 不服決定提申訴被駁回
作者:谷姝姝 李正暉 發布時間:2012-01-19 瀏覽次數:921
王曉芳與無錫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后,在某一天下班后因為一些瑣事與同事周某起了沖突并在公司內打架。第二天二人又在上班時扭打在一起,在公司員工面前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之后公司作出辭退王曉芳和周某的決定,而王曉芳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等,仲裁委依法裁決駁回王曉芳的申訴請求。王曉芳不服又向法院起訴。日前,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依法駁回王曉芳的訴訟請求。
2009年2月,王曉芳開始在某公司上班并簽訂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至2010年6月30日。在試用期滿之后,2010年7月1日,王曉芳又與該公司簽訂了全日制勞動合同,合同中規定:勞動者若嚴重違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011年5月,王曉芳與同事周某下班之后在公司內起了爭執并打架。之后的第二天一早,兩人又一次扭打在一起,很多員工都目睹這一場面,對公司內的風氣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6月5日,公司經過討論決定:開除王曉芳與周某。隨后公司就給王曉芳辦理了退工手續,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其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王曉芳認為,自己與周某之間的打架糾紛與公司沒有直接關系。同時,第一次大家是發生在下班以后,而第二次是在原告上班期間周某主動來尋釁。她也是受害人。所以公司以其違法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依據,屬于主觀臆斷。于是王曉芳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等,仲裁委依法裁決駁回文某的申訴請求。王曉芳不服又向法院起訴。
某公司辯稱,公司職員入職前,都會學習員工手冊的內容,公司的資料也顯示王曉芳在員工手冊上簽字認可了。所以公司按照員工手冊的內容以及公司的規章終止與王曉芳的勞動合同是完全合法的。
法院審理認為,因王曉芳與周某分別于2011年5月31日、6月1日兩次在公司內發生沖突并打架,其行為已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內的規定,公司依此解除與王曉芳的勞動合同,符合規定。法院遂判決駁回文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本案中,法院已充分審查了用人單位是否有通過合法程序制定并且向勞動者公示了規章制度、勞動者所犯違紀行為在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規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違紀行為的處罰是否合情合理等。最終認定,公司制訂的《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是根據民主程序制定,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已經公示和告知勞動者,公司可以以此為依據對勞動者的違紀情況作出處理,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