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月,被告人陳某伙同張某某、劉某某、錢某某(已逃到外地)在泗洪縣城盜竊一輛小型客車。后,劉某某在安徽省泗縣找到一買家,陳某遂與、張某某劉某某將車開往泗縣。在前往途中,三人被泗縣交警當場抓獲。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陳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同案犯錢某某家庭地址及聯系方式,并向公安機關表示其父親也認識錢某某可以通過其父親勸說錢某某主動投案。公安機關遂聯系其父親,讓其勸說錢某某主動投案。在陳某父親多次勸說下,錢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分歧]

 

對于被告人陳某親屬規勸同案犯自首能否認定陳某具有立功表現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立功。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 第五條的規定,立功有五種情形,即揭發他人、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捕、阻止他人犯罪和其他突出表現的。本案中,陳某雖提供了同案犯的聯系方式,但主動規勸同案犯自首的系陳某父親,其父幫助抓獲罪犯的行為不能轉嫁在陳某身上。立功行為必須是被告人直接實施,以通過親屬等外來途徑獲達到立功目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能認定為立功。理由是:案發后,陳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同案犯的聯系方式,并在其親屬的規勸下同案犯才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陳某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應認定為立功表現。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第一,認定陳某的行為構成立功,符合立功制度的設計意義。刑法設置立功制度的目的就是鼓勵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罪行或者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下同),以更好地打擊犯罪。《解釋》中把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認定為有立功表現,與之相比,規勸同案犯自首,同樣能達到打擊犯罪的目的,且司法機關無需進行抓捕行動,從而節約了司法成本。另外,規勸同案犯自首對同案犯來說,也獲得了爭取自首的機會,從某種意義上,減少了社會矛盾對立面。可見,無論從法律效果還是社會效果上看,規勸自首行為都不亞于《解釋》所規定的協助抓捕行為。本案中,陳某主動交代同案犯的家庭住址及聯系方式,且其主動提出讓其父親勸說同案犯自首,反映出陳某同犯罪分子作斗爭的膽識和勇氣,也反映其有將功贖罪、改惡從善的愿望,人身危險性在一定程度上減小。被告人以正當手段提供破案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以求獲得刑罰獎勵,于己于人于社會都是有利的,理應給予鼓勵。

 

第二,規勸同案犯自首的行為,應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一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規定了四種可認定為協助抓捕的情形:(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約至指定地點的;(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可見,《意見》中四種"協助抓捕"的方式,有一個共同目的,就是使其他犯罪嫌疑人"歸案"。同案犯投案自首就是最好的"歸案"方式,所以,規勸同案犯自首的行為應當視為"協助抓捕"。另外,在《意見》的第一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將其他犯罪嫌疑人約至指定地點,就可認定協助抓捕,那么根據刑法舉重明輕的原則,犯罪嫌疑人規勸其他犯罪嫌疑人到司法機關自首的,就更應該認定為"協助抓捕"。本案中被告人陳某由于身被監禁,在立功贖罪心理的支配下,主動提供線索讓其親屬代己所為,應同"陳某本人親自勸說同案犯自首"等同看待。

 

第三,立功制度從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角度體現了國家充分給予犯罪分子悔罪機會,鼓勵犯罪分子改惡從善的精神,而且有利于發現犯罪,抓捕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盡早受到懲治,有效地預防犯罪。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不宜將立功的尺度把握得太嚴,否則將不利于發揮立功制度的作用。在法律沒有限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最大限度地維護服刑罪犯的權益。本案中如果對陳某的行為不認定為立功,給陳某本人和家庭都會造成誤解,還會引發社會對司法公正性的懷疑。我國刑法關于自首的規定中,對于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尚且認定犯罪分子自首,從輕處罰,如親屬規勸同案犯自首的情形不認定犯罪分子立功的話,顯然有失公正。

 

第四,從本案事實看,被告人陳某"讓其父親勸說同案犯自首",表明陳某在主觀上具有悔過自新的內心動機,希望通過戴罪立功爭取寬大處理;同時,其父親為了幫助陳某立功,主動多次聯系同案犯規勸其自首,最終同案犯基于其父親的規勸行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陳某及其親屬的積極行為,在客觀上提高了司法機關抓獲罪犯的效率,減少了訴訟成本,為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作出了貢獻,也同時實現了罪犯主觀上的悔罪性與客觀上的有效性的統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規定,應認定被告人陳某立功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