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安法院與保險行業協會聯手解糾紛
作者:肖俊杰 夏倩 發布時間:2013-04-07 瀏覽次數:474
近日,無錫崇安區法院聯合市保險行業協會共同調處了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糾紛。原被告雙方當場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保險公司愿意承擔75%的事故責任賠償,取得良好效果。
2011年10月21日,85歲的楊老伯駕駛一輛電瓶三輪車行駛在機動車道內,楊老伯突然減速讓后方兩輛車輛避讓不及,導致三車追尾,楊老伯被撞倒地,中間轎車尾部被撞凹陷。交警部門在現場查看時無法認定貨車在撞擊轎車前,轎車有無與電瓶三輪車發生碰撞,而楊老伯也說不清楚事故發生時的情況。事后,楊老伯被送住院,花去醫療費用2.5萬元。為此,楊老伯將轎車司機吳某和貨車司機林某以及兩輛車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經法院判決,楊老伯行駛在機動車道內存在一定過錯,自行承擔15%的責任,兩家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兩車司機連帶承擔各42.5%的責任。
“我的車輛被撞了,這四五萬的維修用費應該由誰來賠償呢?”自覺吃虧的轎車司機吳某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打起了官司,將貨車方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但被告保險公司方認為,其已經在之前的官司內承擔了賠償責任,至于吳某的修車費應由其自行承擔。
因交警部門未作事故責任認定,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關于轎車前、中、后各部位的受損原因通過舉證也無法進行嚴格區分,故保險公司堅持要求法院通過判決認定其賠償責任,調解工作一度進入困境。隨后,法院主動邀請無錫市保險行業協會協助調解。通過兩個多小時的情與法的溝通,終于讓被告方認識到了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并非同一概念,電瓶三輪車駕駛員的人身損害事實與轎車車損事實有一定聯系但是不同法律關系的情況。最終促成了原被告各方均能接受的調解結果:由保險公司承擔轎車車損的75%,電瓶三輪車及轎車各承擔12.5%。
“近年來,保險糾紛呈現強勢增長態勢,保險行業協會的加入能使保險公司理性看待案件結果,有利于案件的調解。”崇安法院廣益法庭庭長王麗君介紹,這次調解是《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保險行業協會協助調解保險案件的實施意見》在崇安法院實際審判工作中的首次運用,崇安法院將以此為契機,在實踐中不斷探索與完善包括保險行業協會協助調解在內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提高審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