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始終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宗旨,以司法為民、利民、便民為目標,辦理案件時始終堅持在注重法律效果同時,并采取多種措施,努力提高社會效果,較好做到案結事了、息訴服判,為構建和諧社會營造了較好的社會環境和法律環境。

 

牢固樹立審判公開的裁判理念,努力提高法院公信度。司法要取得社會公信,不僅在于法官是公正的,而且還在于他們的公正要能夠被人所認知。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只有在加強內部監督的同時自覺接受來自外部的監督,落實好審判公開制度,增加司法工作透明度,通過依法公開審判過程、司法依據、審判結果等內容,將立案、審判到執行各個環節都置于陽光之下,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監督,才能取信于民,提高法院的公信度。

 

牢固樹立司法公正的裁判理念,彌補法律的滯后性。法律是理性的產物,是人們對社會現象和規律進行認知后的總結。然而理性是有局限性的,其根源在于人們在一定時期的認識可能由于各種事因的制約而不能窮盡認識對象的所有方面,出于這種認識結果而制訂的法律對其調整對象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也就具有了先后的局限性。因此丹陽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牢固把握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在出現法律滯后的情形時,以公正、公平為永恒的裁判標準,全面把握法律的精神,在程序公正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案件發生時的社會因素、環境因素及時間因素等,以公平、公正的訴訟目標來審核證據,理解法律,并作出裁判,從而使裁判結果得到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達到兩種效果的統一。

 

加強調解工作,提高調解結案率。丹陽法院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應始終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加大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比重,盡量用“和諧”的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一是積極構建新型調解體系:通過訟服務中心職能提檔升級:建立健全訴前調解、立案調解與速裁相銜接的機制,以訴前調解、訴中調解、訴后釋疑,三大模式提高案件調解率,真正做到服判息訴、案結事了;二是積極轉變司法理念,認真貫徹落實“多調少判”原則。三是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防止案件久“調”不“決”。

 

堅持法律宣傳力度,樹立司法權威的觀念,丹陽法院在做好審判工作的同時,以多形式多渠道加強法律宣傳,通過走進農村,讓農民朋友了解婚姻家庭、土地使用權、宅基地等糾紛的法律知識,增強農民群眾的守法維權意識;通過走進企業講解勞動合同法,提高職工的維權意識;通過司法建議,進一步提高行政機關依法執政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