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阜寧法院在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回訪當事人或接受法律咨詢等活動中發現,一些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案件過程中違規收費,執業素質低下,采取種種手段惡意侵害當事人權益現象比較嚴重,急需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該院據此進行了調研與分析。

 

一、侵害手段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法律工作者、近親屬等人員擔任委托代理人參與訴訟,由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少數代理人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出于利益等考慮,經常做出一些惡意侵害當事人權益的行為,主要表現在:

 

1、高額收費,擾亂代理市場。一些代理人利用當事人對訴訟知識、委托代理行為性質的不了解,故意宣揚案件處理難度,讓當事人向其多交納代理費。特別是在數額較大的財產糾紛案件中,與當事人簽訂收費協議時,超出規定收費,有些代理費用甚至達到總標的50%以上,使當事人不堪重負。一些社會人員本身沒有代理資格,但為了牟利,故意虛構其是當事人近親屬,參與到訴訟中來,擾亂了代理市場。

 

2、隱瞞事實,損害群眾利益。一些委托代理人在代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類型的案件過程中,利用當事人不懂索賠程序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使用陳舊的賠償標準或者利用當事人不知道農村、城鎮戶口性質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所存在的差別,故意隱瞞當事人應得賠償數額,以包打官司形式與當事人簽訂全權代理協議,在法院判決并執行到位后,將隱瞞的部分賠償金額占為已有。

 

3、編造謊言,騙取群眾財物。一些委托代理人員在代理案件過程中謊稱打官司需要向法官請客送禮、查閱卷宗或檔案需向法院交納費用等名義,向當事人額外騙取費用,既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和訟累,同時也嚴重損害了法官形象。

 

4、煽動上訪,增加處理難度。個別委托代理人不信法只信訪,在接受代理后,為牟取高額代理費,為當事人出歪點子,煽動當事人到政府或法院上訪鬧事,或在互聯網上發貼,或請一些小報記者到法院采訪案件,給法院增加壓力,影響法院正常審理,增添案件處理難度,自己則渾水摸魚從中獲取不當利益。

 

二、原因分析

 

出現上述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準入標準較低。一些屬于法律工作者性質的委托代理人由于不需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而只需要系統內組織一個相對簡單的考試并履行一些程序即能通過,準入標準較低,以至一批素質較低的人員進入法律代理市場。

 

2、人員管理不力。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法律工作者在收取一些管理費后,后續管理基本處于失控狀態,對這些法律工作者的管理主要體現在每年象征性地檢查一下代理卷宗,對代理行為既不與法院聯系,也很少對當事人進行走訪。對無訴訟代理資格的一些人員參與訴訟基本上未進行監督。

 

3、制度存在缺陷。由于國家對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工資來源并無保障,他們都屬于自已掙錢養自己的類型,在行業管理相對薄弱、代理資源僧多粥少的情況下,要求其具有自覺服務的意識存在體制上的困難。一些委托代理人象商人一般將法律代理作為一種生意來做,從而為缺乏誠實理念的代理人員提供了違規代理、違規收費的機會。另外,一些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一些熱衷于上訪鬧事的當事人往往無措可施,甚至在辦案過程中予以各方面照顧,也給一些委托代理人煽動當事人給法院施加壓力提供了反面典型。

 

4、宣傳力度不足。由于一些地方對法律宣傳力度不足,深度不夠,以致群眾對法律知識、訴訟程序一知半解甚至一無所知,為一些以訴訟代理為業的人員提供了侵害利益的機會。

 

三、對策建議

 

面臨群眾利益在訴訟過程中被委托代理人侵害的現象,有關各部門需互相配合,齊抓共管,在代理制度上加以改進和完善,才能不斷消除法律工作進對群眾利益的侵犯現象。

 

一、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群眾對法律的知曉率。司法機關要充分利用各種方式、各種載體宣傳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訴訟和實體法律知識,特別是涉及委托代理方面的法律知識。針對高發性的財產權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以及道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法院等司法機關要在合適的場所以提供法律咨詢、發放宣傳手冊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提供群眾防止受騙上當的能力。法院的立案、審理等場所可以懸掛相關知識公示牌供群眾參考,也可以向社會公布免費咨詢電話接受群眾公開咨詢。

 

二、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增強委托代理人守法意識。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各種方式加大對從事法律代理從業人員等的教育與管理,提高準入門檻,從人員素質抓起,提升司法為民水平??梢圆扇』卦L案件當事人、開展代理費專項治理、公布監督電話、派員參與監督案件代理、旁聽開庭等方式開展管控,對發現有侵害群眾合法利益或欺騙行為的,可以直接暫停執業資格直至吊銷從業證書。對一貫誠實代理、群眾口碑好、能夠真正做到司法為民并具有一定無私奉獻精神的從業人員,可以從制度上給予一定的經濟保障作獎勵。

 

三、嚴格審查代理資格,全力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法院要將保護群眾權益的意識貫穿執法辦案全過程,從立案受理到開庭審理、執行案件,在各個環節都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審查法律工作者的執業資格和委托代理手續,特別針對一些當事人不出庭而純粹由律師、法律工作者等人員全權代理的案件,要及時與當事人聯系,告知當事人必要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核對當事人真實的代理權限,必要時通知當事人一并出庭訴訟。在領取執行兌現款時,為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可以規定由當事人親自領取,防止一些不良法律工作者欺騙當事人。

 

四、堅持公正廉潔執法,打造司法公信和法官清廉形象。法院干警要堅持廉潔執法,遵守各種廉潔辦案規定,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塑造清廉形象。在執法過程以及日常生活中要注重保持與委托代理人的距離,要確立防范意識,杜絕接受這些人員的吃請禮賄或經常性地一起吃喝玩樂,努力避免給當事人形成法官與法律工作者有特殊關系的印象,防止一些交往被不良法律工作者利用向當事人收取額外費用的機會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