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六個窨井蓋被判危害公共安全
作者:吳丹 發(fā)布時間:2012-01-18 瀏覽次數(shù):518
1月17日,張家港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盜竊馬路路面上窨井蓋案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王培新有期徒刑三年。
去年8月28日早晨,唐某騎車到位于張家港市塘橋中心小學對面的早餐店購買早點,在店門口停車下來時左腳突然踩空摔倒,低頭查看發(fā)現(xiàn)下水道上面的窨井蓋不見了。同日,塘橋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人發(fā)現(xiàn)盜竊窨井蓋的人,后民警趕至現(xiàn)場后經詢問盤查,王培新交代了盜竊窨井蓋的犯罪事實。
據(jù)查明,王培新共盜竊塘橋鎮(zhèn)路面窨井蓋6只,并賣至廢品收購站,獲取1000元贓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培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較重的同種罪行,應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承辦法官就本案的定罪進行了釋明,雖然被告人王培新竊取路面窨井蓋的行為屬于盜竊,但由于窨井蓋多鋪設于路面,蓋下通常是一個空坑,用于鋪設、檢修下水管道、電纜等公用設施。窨井蓋被竊走后,等于在路面上形成一個陷阱,途徑此處的行人不小心即會掉入坑中,輕則受傷,重則發(fā)生生命危險。因此,對于盜竊窨井蓋的行為,實際上給不特定的公眾帶來某種安全隱患,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該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