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對接機制,健全社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2010年,我院在訴訟服務中心內設人民調解室,由我區司法局選派一人長駐辦公,鄉鎮街道專職調解員輪流辦公進行訴前調解工作。運行近兩年來,雖然在接待來訪群眾、勸導息訴上取得一定的效果,但調解案件的成功率較低,2010年,經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至本院進行司法確認的僅有4件,今年在增加2名人民調解員的基礎上調解成功的案件至今亦平均每月只有4-5件,大量的訴前調解案件仍需法官參與辦理。筆者結合在訴訟服務中心的工作實踐,認為是以下因素造成的:

 

一、制度上存在瓶頸。調解室的人民調解員由其他單位人員派駐,法院不負責人事管理,僅負責業務指導,造成在管理體制上不明,出現兩不管理的情況。對于本院聘請的調解員,由于調解工作績效無相應的工作考評和激勵機制,導致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不高、責任心不強。

 

二、人民調解員調解能力不強。調解工作人員應當掌握根本的法律知識,有很好的協調能力,具備一定的心理知識和素養。而人民調解員大多是社會臨時性工作人員,他們的法律知識和調解能力相對較低,客觀上在遇到法律性強的糾紛時,無法從法律角度進行解釋和處理。

 

三、群眾訴訟理念尚未轉變。由于對于訴前調解工作的宣傳不夠,廣大群眾對人民調解不太了解。在出現糾紛時,群眾的通常意識還是找法院裁判,而不愿在訴前通過人民調解進行解決。

 

四、訴前調解權威性弱,缺乏強制效力。對于訴前調解的案件,人民調解員在進行調解時,僅只能通過電話、捎口信等方式通知糾紛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亦不能采取財產查封、證據固定等強制措施,且下發的人民調解協議在效力上缺少強制性、還需法院下發確認書,因此當事人從時間及效果上考慮不愿意通過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方面完善人民調解工作:

 

一是落實人民調解員工作保障機制。在專職調解員經費尚未落實前,建議將設在法院調解室的人民調解員納入法院進行日常管理,并對調解績效實行目標考核,最大限度挖掘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建議強化組織領導和協調機制。對于不設在法院內的民調組織,要設立專門的領導機構,建立責任機制,明確相關部門、單位和鎮村的責任,提高其對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促使其積極落實工作。

 

二、加強宣傳,讓人民調解理念深入人心。要通過報紙、電臺、網絡等媒體平臺,扎實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提高大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真正使人民調解深入人心,家喻戶曉,自覺形成"有矛盾糾紛找人民調解員,有涉法疑惑找民調組織"的理念。

 

三、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要不斷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提高他們調處案件能力。法院要選派調解經驗豐富、熟悉社情民意的法官到人民調解室指導調解。另外,還應通過法律培訓、旁聽法院庭審、案例分析討論、現場調解觀摩等形式,提高調解人員業務基礎知識的掌握能力,增強調解糾紛的實際處理能力。

 

四、完善訴調對接。建議完善人民調解方面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對于調解室所調解的案件如何直接確定法律效力問題,作出具體可操作性規定,另外要完善目前的人民調解室與法院工對接模式,除在程序上實現對接外,還要在效力上實現對接,增強人民調解的公信力和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