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審判是適應中國傳統鄉土社會建立起來的審判模式,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日益進步和完善,以及鄉村交通條件大為改善,走村入戶式的炕頭法庭、田間法庭等巡回審判在便民利民的同時也受到了一些法官、律師、當事人的質疑,巡回審判是否與法治進步不相適應?

 

一、巡回審判價值定位

 

首先,從巡回審判產生、發展來說,早在抗日戰爭時期,邊區根據地的人民法院、法庭根據當時的司法實踐需要,按照群眾路線的要求,通過深入群眾、依靠群眾,解決了大量糾紛。建國后,司法工作中仍然強調堅持群眾路線,并把巡回審判作為群眾路線在司法工作中的體現。

 

其次,從巡回審判的司法實踐來看,無論是何種巡回審判形式,基本出發點都是便利群眾、面向群眾,都是為了更好深入群眾、方便群眾,把便民利民放在第一位。

 

第三,從巡回審判現實意義來看,司法便民、司法公開、司法民主、定紛止爭、法制宣傳、指導調解、參與綜治等也都體現了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歸根結底也都是群眾路線的具體要求。

 

當然也有人認為,巡回審判產生于法制不發達、不完善的特定時期,在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社會整體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新時期,司法工作不應當繼續堅持群眾路線,巡回審判的負面作用也比較明顯,不應當過多的強調巡回審判這種審判方式。

 

二、巡回審判內涵界定

 

對巡回審判的內涵,狹義的理解是指人民法院到案件發生地、當事人住所地開庭審判案件。從廣義上來說,除到案件發生地、當事人住所地開庭審判案件外,人民法院到鄉鎮、基層社區、農村就地立案、調查、調解、開庭、宣判等都屬于巡回審判。

 

如何理解巡回審判的內涵,通過問卷調查發現:168名法官有126名法官認為人民法院到案件發生地、當事人住所地開庭審判案件屬巡回審判,占75%88名法官認為到案件發生地調查有關事實、收集證據也是巡回審判,占52%118名法官認為到案件發生地調解案件也屬巡回審判,占70%112名法官認為到巡回審判點審理案件為巡回審判,占67%,還有47名法官認為直接向當事人送達、并向當事人作法律解釋也屬于巡回審判,占28%。上述調查顯示,有的法官是從廣義上來理解巡回審判的內涵的,有的則是狹義地理解巡回審判的內涵。不同主體對巡回審判內涵存在不同理解,這也是實踐中對巡回審判認識存在差異的原因之一。

 

從對巡回審判的意義上來看,80%左右的法官和法律服務工作者都認為巡回審判有利于推進法治建設,即大多數法官與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對此認識基本一致;約40%法官和當事人認為巡回審判有利于司法公正,40%法官和當事人認為巡回審判對司法公正沒有影響,20%法官和當事人認為巡回審判不利于司法公正,而60%法律服務工作者認為巡回審判有利于司法公正,說明法官、當事人中對巡回審判與司法公正關系認識存在較大差異,法官與法律服務工作者看法也不同;認為巡回審判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的法官人數要多于認為巡回審判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的法官人數,而近60%的當事人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則認為巡回審判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說明在法官、當事人及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巡回審判與司法效率之間關系也有不同認識;只有21%法官認為有必要大力推行巡回審判,超過60%的法官認為應當依具體案件而定而不宜作硬性要求,而大多數當事人則希望法官在法院或法庭審理其作為當事人的案件,只有少數當事人希望法院進行巡回審判,超過50%的法律服務工作者也認為是否巡回審判應當依據具體案件而定,即在是否有必要推行巡回審判上,法官、當事人、法律服務工作者認識也不致。

 

三、當前巡回審判的現實意義

 

中國依然是一個發展嚴重不平衡的社會,不同區域之間、城市與農村之間差異極大。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對巡回審判存在不同認識,但無論是對經濟文化落后地區,還是對經濟文化發達地區,推行巡回審判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方便群眾訴訟,體現司法為民。雖然巡回審判會增加司法機關的辦案成本,但基于人民司法的本質要求,在司法理念的考慮上,司法為民仍然要優先于司法成本。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文化發展相對落后,交通狀況較差,農村居民文化程度不高的地方,方便訴訟、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仍然是人民群眾的面臨的現實司法需求。

 

2、接受社會監督,落實司法公開。強化社會監督,擴大司法公開,是進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座堂問案式的公開審判,雖然也是司法公開的一種形式,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往往很少有群眾到法庭旁聽庭審,很多案件審判的過程以及裁判的結果其實并不為公眾所知悉,一般公眾對司法工作仍然處于不熟悉、不理解的狀況。而通過巡回審判,司法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之中,能夠使司法公開真正落到實處,從而既能夠使群眾更有效、更便捷地監督司法工作,又有利于公眾通過親身的感受了解、理解司法工作,進而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的公信力。

 

3、加強民意溝通,推進司法民主。司法是連接靜態的法律和動態的生活實踐的紐帶,法律只有被群眾理解和接受才更具有生命力。民意雖然不是司法裁判的依據,但民意往往體現了法律最本質的要求。巡回審判一方面使法官由座堂問案轉變為走出法院、法庭,走進民眾中間,直接調查有關案件事實,并了解群眾對案件的看法,吸收群眾參與調處糾紛,從而能夠更好地與民眾溝通,掌握民意,從而使裁判結果符合民意。另一方面,在案件審判過程中,通過吸收群眾中的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從而在判決中充分考慮民意。

 

4、促進定紛止爭,提升司法效果。雖然中國基層社會組織結構的變化使基層自我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被削弱,依靠基層組織協助司法化解糾紛的成效也受到一定影響,但總的說來,巡回審判在促進定紛止爭、提升司法效果上還是有重要意義的。在中國鄉村社會中,民俗習慣對人們行為仍然有較大的影響,司法裁判是否符合民俗習慣,往往影響民眾對司法裁判的評價與認同。

 

5、擴大法制宣傳,推進法治建設。法治建設的進程,需要持續、有效的法制宣傳。與其他法律宣傳途徑相比,巡回審判審理的案件涉及群眾身邊的人和事,群眾往往更為關注、更感興趣,并且群眾直接旁聽、親身感受司法審判,這種宣傳效果更好。特別是針對一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和基層鄉村和社區常發生的糾紛,法官通過巡回審理,能夠更有效地對群眾進行深入的法律教育,有利于促進基層群眾法律意識的提升,有利于引導群眾通過法定途徑化解矛盾糾紛。

 

6、指導人民調解,促進訴調對接。司法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途徑,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促進社會和諧的現實需要。巡回審判更有利于發揮指導人民調解組織職能作用,同時在巡回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可能通過委托、邀請相關調解組織參與訴訟案件的調解工作,從而更好地實現訴調對接。

 

因此,巡回審判作為一種有著很好傳統和現實意義的審判形式,需要基層法院及人民法庭進一步樹立正確的司法觀點,在巡回審判形式、案件選擇等方面進行有益的創新和嘗試,切實賦予新時期巡回審判新的生命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