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法院“亮劍”虛假訴訟
作者:肖天存 戴麗娟 發布時間:2013-04-02 瀏覽次數:786
3月14日,金壇市法院某審判法庭。面對法官一連串的調查、質詢,一起遺產糾紛的當事人張某兄弟和黃某兄妹,突然提出要調解結案,張某還主動要求為訴訟費用買單。當事人的異常舉動引起了法官的警覺。在法官的步步“緊逼”下,原被告終于道出了雙方聯手訴訟,損害第三人繼承利益的實情,承辦法官當庭對雙方予以訓誡。
近年來,一些當事人通過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意圖逃避債務、轉移財產、毀約、騙取非法利益的情況日趨嚴重。虛假訴訟的滋生和蔓延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不僅妨害了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而且損害了司法公信和社會公平正義。2011年以來,常州市兩級法院通過有效落實風險提示、法檢聯手、懲防并舉等措施,預防和打擊虛假訴訟。兩年來共防范和查處虛假民事訴訟行為50余起,涉案標的2000余萬元,其中3人被處以罰款,2人處以司法拘留,5人予以訓誡。
官司“假打”:唯利是圖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副院長張建文告訴記者,虛假訴訟俗稱“打假官司”,多為涉財性案件,在民間借貸、離婚糾紛、企業財產糾紛等領域最為高發。綜觀這50余起案件,都與“利”有關,為了自身的利益或為損害他人利益的動機,驅使當事人出此下策。從表現形式來看,虛假訴訟在立案、審判及執行階段主要集中于三種類型:獲取非法利益類,如拆遷過程中,行為人為達到增加房產面積或者貨幣安置款的目的而進行虛假確權、虛假析產的案件;以訴訟為手段掩蓋不當目的,常見于規避搖號、限購房屋政策等的債務糾紛、勞動爭議糾紛;轉移財產、逃避債務類,如民間借貸案件、離婚案件等,具體表現為債務人與他人合謀虛構債務,達到不負、少負債務,或多分財產的目的。
常州市某五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資產被依法拍賣后,又被10名債主告上法庭,涉案標的達127萬余元。武進法院的法官經縝密調查后發現,這10名債主與該公司并無債權債務關系。他們之所以起訴該公司,是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委托,虛構債務,目的想參與拍賣款的分配,從而使該公司達到轉移財產,逃避正當債權人債務的目的。經教育,10名當事人向法院撤回起訴。
防范“假”案:法檢聯手
虛假訴訟既是對司法權威的藐視、對訴訟資源的浪費,又對民間融資市場的嚴重擾亂,其危害性極大。為從源頭上杜絕虛假訴訟進入法院,近年來,常州市兩級法院一方面充分發揮自身力量,加大立案階段的審查、甄別和分流,運用信息化手段,對法人單位和自然人身份信息進行識別,防止當事人冒名或者利用偽造的身份進行訴訟。同時加強民事訴訟審查工作,在庭審或詢問過程中注重察言觀色,發現原被告配合默契、調解協議達成異常容易等非正常情形的,積極采取依職權調查取證、追加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等措施加以防范,不給那些企圖通過虛假訴訟謀取不當利益的人以可乘之機,從而杜絕虛假訴訟的發生。
鐘樓區法院日前受理一起母親楊某某訴兒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被告立案后次日即主動要求到法院申請調解,調解的內容為將被告名下的房屋抵償給原告。鑒于原、被告雙方的特殊身份關系、雙方積極的調解態度和調解內容,承辦法官立即警覺到該案可能涉及虛假訴訟,遂詳細閱卷,并分別找原、被告談話,了解到原、被告訴訟的真實目的,是欲借助訴訟的力量將被告的房產“合法”地過戶至原告名下,以規避被告對外所欠的巨額債務。承辦人在向原、被告講清利害關系后,原告主動向法院申請撤訴,從而有效避免了一起錯案的發生。
由于有些虛假訴訟已經涉嫌違法、犯罪,為此,常州中院與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防范和規制虛假民事訴訟行為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形成了偵查、檢察和審判的全力,聯手防范虛假訴訟。
原告孫某訴被告顧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后,承辦法官馬勝強在翻閱卷宗過程中,發現二人在該院調解室的主持下曾達成過調解協議,調解協議顯示被告對原告起訴要求其歸還120萬元的借款的事實并無異議,并自愿于簽字后七日內付清。庭審過程中,原、被告對借款的事實沒有爭議,并當庭達成調解協議。承辦法官經審核其借款的來龍去脈,發現其中存在重要疑點,承辦人當即向庭領導匯報,經院領導批準后,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配合調查。在相互矛盾的事實和邏輯面前,原、被告承認相應借款的事實是不存在的。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對其虛假訴訟的行為進行罰款和說服教育。
訴訟打假:懲防并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打擊虛假訴訟,常州兩級法院對上述查處的50余起虛假訴訟的當事人,3人處以罰款,2人處以司法拘留,5人予以訓誡。
常州中院在審理原告謝某訴被告楊某、常州某車業有限公司欠款合同糾紛一案時,原告謝某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凍結、查封被告楊某、某車業有限公司所有的銀行存款185萬元或相應價值的財產,并提供了擔保。承辦法官在審查原告提供的材料時,發現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擔保企業注冊資金為30萬美元,經核實該企業實際注冊資金僅為10萬美元。經審查,原告為達到擔保目的,在提供擔保過程中故意涂改擔保企業的注冊資金。對原告謝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予以訓誡并罰款1000元。
常州法院不僅就案“打假”,還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對于審判過程中發現行業管理漏洞,并導致虛假訴訟滋生的,及時提出司法建議,要求有關部門加強防范。市中院在審理馮某、邵某與張某、趙某房屋遷讓糾紛申請再審一案時,承辦法官查明張某與邵某、馮某簽訂虛假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并以虛假轉讓的房屋所有權與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騙取個人住房貸款30萬元。為此,承辦法官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常州監管分局進行走訪調研,向監管分局發出司法建議,責成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進一步完善對個人住房貸款的審批標準、操作程序、貸后管理等全流程管理機制,同時加大對轄內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監管力度,堅決查處、嚴厲打擊“虛假按揭”等套取和詐騙銀行貸款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