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月,甲承租乙的房屋經營飯店,租期4年,租金為每年5萬元。20106月,甲在乙同意的情況下將店面轉租給丙,租期2年。丙租得房屋后,便重新裝修,仍然經營飯店,由于投入較大,飯店的裝潢及飯菜品質較高,生意一直很好。201110月,開大型超市的丁找到乙,表示愿意租乙的房屋,并且租金為每年9萬元,乙聽聞十分動心,就找到甲,二人合計后,乙向法院起訴甲,稱甲未經自己的同意裝修房屋,并違反合同的約定,擅自砸掉一面墻,改變了房屋格局,要求解除雙方的租賃關系。開庭審理時,甲對乙的訴稱不表異議,雙方均未向法庭提出房屋轉租給丙的事實。法院遂判決解除甲、乙雙方之間的租賃關系,判決生效后,乙將房屋租給了丁。直到丁找上門來,丙才得知此事。丙認為甲、乙二人均知情房屋由自己承租,自己為房屋投入巨大,且生意正紅火,便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維持房屋的租賃關系,卻被告知甲、乙之間的租賃關系已經解除,丙若想繼續經營飯店,必須經過再審程序,撤銷解除甲、乙租賃合同的原生效判決,方能重新起訴。

 

之前的民訴法規定,對于生效的判決、裁定,除非依法定程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或撤銷,否則具有強制性,任何法院、仲裁機構不得作出與生效裁決相悖的裁決。如有一個生效判決因第三人未參加訴訟,而做出了錯誤判決,該第三人只有在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并經過重審程序(僅再審案件的重審就可能經歷一審、二審)將原判決改判或撤銷,方可再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比打“兩個官司”更為復雜的訴訟過程,往往會持續數年以上。就如上述案例,等到這一過程走完,也許房屋早就不在丙的控制之下了,到時即使法院支持了丙的訴求,也于事無補了。

 

新民訴法規定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新民訴法賦予無過錯的第三人不經審判監督程序,直接起訴的權利。如案例中的丙,就可以不經再審程序,直接向做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起訴,因甲、乙惡意串通,直接要求改判維持房屋租賃關系。在第三人撤銷裁判的訴訟中,作為正當的原告,需具備兩個條件,其一,系因他人之間的錯誤裁判而使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其二,不是因為該第三人的過錯而沒有參加他人之間的訴訟。因為如果該第三人本可以參加他人之間訴訟,通過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故意不參加的,裁判生效后再提起撤銷裁判訴訟必然導致訴訟資源的浪費和他人訟累。第三人撤銷裁判訴訟的被告應當是他人訴訟的原告和被告。筆者認為該制度對于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提高司法糾錯的效率等具有積極意義。但是,這一制度的實施需要注意如何防止該制度被濫用,防止有人惡意提起該訴訟以達到撤銷他人之間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