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和民事權利的辨析
發布時間:2013-03-26 瀏覽次數:1038
通過一個案例來簡析一下票據權利和民事權利的有關問題,原告甲公司于2008年5月10日合法獲得銀行承兌匯票一張,該匯票的到期日為2008年11月1日,由于財務人員的疏忽大意于2011年3月份才發現此承兌匯票遺失,遂于2011年6月來法院請求承兌人乙返還其于未支付的票據相當的利益。被告乙辯稱,原告向法院主張權利超過了票據權利時效,由于該匯票權利已經消滅,故被告依法享有抗辯權。
1、原告甲公司票據遺失后的救濟途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票據喪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據此,原告可以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本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獲得此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為2008年11月1日,但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直到2011年3月才知道該匯票遺失。那么本案中原告能否申請公示催告?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催告的規定,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必須是票據的最后合法持有人,且對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享有權利,如不符合這些條件,則不能申請公示催告。本案中,原告的票據權利行使最后期限是2010年11月1日,據此,原告已喪失票據權利,原告不能申請公示催告。
2、票據權利與民事權利的辨析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從內容上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權利不同于票據法上的權利。票據權利是票據上的權利,僅包括持票人以獲取票據金額為目的而享有并行使的兩次請求權,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法上的權利,除了包括票據權利之外,還包括其他票據上的權利,如票據返還請求權、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票據原本的復本與謄本的發行與返還請求權等。一般意義上講,票據權利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屬于民事權利中的金錢債權,即請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錢的權利;嚴格意義上說,票據權利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金錢債權,除了具有一般民事債權的特征外,還具有自己獨有的特征。因此,票據權利的內容、票據權利的取得、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票據權利的消滅與救濟等問題,均與一般民事債權不同。原告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而喪失票據權利,但仍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的享有是一種票據權利喪失后的利益救濟,它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
3、票據權利的除斥期間與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辨析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最大不同是: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其后果是實體權利的消滅;而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延長、中止與中斷,其后果是勝訴權的喪失,而并未喪實體權利。所以《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票據權利喪失的期間是除斥期間,不是訴訟時效期間。盡管本案中的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均是2年,但他們的起算點是不同的,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是票據到期日,而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債權請求權形成之時。民事權利的時效應從票據權利喪失時起算,而不是從票據到期日起算。本案中,原告票據的除斥期間為2008年11月2日至2010年11月1日,訴訟時效期間為2010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1日,所以本案中,原告喪失了票據權利,但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在此友情提示,如今,匯票的使用日益增多,作為票據的合法持有人一定注意承兌到期日,過了承兌到期日后要及時有效的維護自己權利,避免造成不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