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41025分許,被告祝某駕駛小轎車與駕駛二輪摩托車的原告郭某相撞,致原告郭某受傷、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祝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郭某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郭某先后就診于鎮江市丁卯醫院及江蘇大學附屬醫院,花費醫療費399.4元。肇事小轎車系被告祝某某所有,事故發生時,被告祝某系借用祝某某的車輛出行,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01023日至20111022日止。被告祝某與原告郭某自事故發生后一直協商相關賠償事宜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261日原告郭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祝某、祝某某與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財產損失計46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祝某對事故發生及其一直與郭某協商處理相關事宜沒有異議,保險公司則以郭某的人身損害請求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賠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經多次調解均未果,法院經審理后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郭某各項損失計2319.4元。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其實質是侵權賠償糾紛,但由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施行,產生了侵權賠償與保險賠償競合的問題,從而引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當事人對保險公司是否有獨立請求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顯然,在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以內,保險公司是法定的責任主體,應當承擔賠償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責任,且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條款雖然沒有明確表述受害人的請求權,但依據該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是強制保險中法定的責任主體,受害人在責任限額內取得向保險公司的請求權應為當然。

 

二、保險公司在道交案件中的訴訟地位。

 

根據相關數據統計,在強制險推行后,近三分之二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僅依靠強制險的賠付,就可以獲得有效的利益保障,由此可見,強制險的立法本意是保護受害人的賠償利益。這與商業險的旨趣不同,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區別對待。同時受害人對保險公司又享有于法有據、獨立的保險賠償請求權,因此在強制險案件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以求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交強險賠償案件中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的關系。

 

首先,根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損害,應當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才由機動車一方根據該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負責賠償。也就是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保險賠償責任與侵權賠償責任為替代關系,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替代了機動車一方的侵權賠償責任。

 

其次,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案件中,案件的本質是侵權糾紛,但考慮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立法給予受害人直接對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請求權。在侵權賠償與保險賠償交錯的情況下,歸根到底,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責任與侵權賠償義務人的侵權賠償責任是依附關系。保險賠償責任依附于侵權賠償責任。

 

再次,從立法原意來看,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保險賠償責任替代侵權賠償責任順應了強化保護受害人的賠償利益的趨勢,突破了以自愿為基礎的傳統第三者責任保險制度,體現出民事責任制度的反思與創新。從社會效果來看,由于保險公司的給付能力較強,故由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替代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并不會損害受害人的利益。也就是說,采取這種替代的方式,不會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 

 

四、替代責任下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認定

 

訴訟時效是以訴訟為有效期限對象的時效,指形成并由請求權人既知的,作為事實狀態存在的訴訟,經過一定的時期不進行,即喪失勝訴權的制度。因此訴訟時效的時效期間從請求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不是從他的請求權可以行使之日起開始計算。

 

侵權行為的受害人與侵權行為人不能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不等于受害人應當知道訴訟既成,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換言之,由于侵權行為人是同意賠償的,只是賠償多少尚需與受害人協商一致,所以受害人不可能知道,也更不應當知道不能協議是對自己的人身權請求權受到了侵害。直到訴訟開始進行了,侵權行為人也仍然未表示拒絕賠償請求,只是拒絕所請求的具體數額而已。只有侵權行為人向受害人明確表示拒絕賠償,知道拒絕賠償意思或拒絕賠償理由的受害人才是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請求權)已經受到侵害,才應當自知道之日起1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權利(請權求)。

 

故在上述案例中,侵權賠償請求權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在此前提下,依附并替代其存在的保險賠償請求權亦不應超過訴訟時效,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不能被免除,此時以訴訟時效抗辯保險賠償請求權的意見不能被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