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對第三人人身傷亡損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不免責
作者:單菊英 發布時間:2013-03-26 瀏覽次數:958
2011年11月,海門青年郁某某持E照駕駛證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與來海打工的外地青年俞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俞某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郁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俞某某不負事故的責任。事故車輛小型轎車亦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訴訟中,為俞某某交通事故損失是否可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發生爭議,保險公司認為,郁某某所持的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屬于無證駕駛,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的規定,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對第三人的事故損失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郁某某雖發生交通事故時所持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合,性質上屬無證駕駛,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除非事故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否則對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不能免責,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俞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何以不免除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責任理由有二:
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上述法律條文均明確,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對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除非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否則,不論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其侵權責任的大小,均不影響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的賠償責任。
其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規定中的財產損失應是非廣義的財產損失,它僅指財產損失,不應包括人身傷亡產生的死亡傷殘賠償金等項目損失,作這樣理解亦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理解一致,故即使無證駕駛,保險公司也只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免責,但對于搶救費用等人身傷亡損失并不免責,而應先行賠付,但保險公司支付后可再向機動車駕駛員追償。另外,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設立的本旨以及保險公司對第三人責任的性質來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一國或地區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目的主要是保障車禍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屬性,故無論機動車駕駛人是否具有駕駛資格,受害人對此均無責任,亦無法防范,只要這種事故對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預料的,不是故意制造的,就應該視為保險事故,就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受害人因駕駛人的一般過失行為尚且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那么駕駛人具有無證駕駛的嚴重過失行為,保險公司更應對受害人人身傷亡損失予以賠付,既然法律規定在無證駕駛等三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免責,而沒有規定對人身傷亡損失免責,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保險公司對第三人的人身傷亡損失仍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進行賠償。
海門法院據以這兩點理由,最后作出判決,雖然郁某某駕駛的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性質等同于無證駕駛,但保險公司仍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俞某某人身傷亡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