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指定合適成年人為未成年人被告人維權
作者:錢敏焰 姚芝瑜 發布時間:2013-03-26 瀏覽次數:458
“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盜竊金額上應當按照被告人供述來定!”,“代理父親”張曉磊在法庭上對公訴人僅憑被害人陳述來確定被告人小周的盜竊金額提出質疑。這是近日出現常熟法院少年庭法庭上的一幕。
近日,常熟法院少年庭審理了周某盜竊一案,由于被告人周某父母離異,父親重病在床、母親無法聯系,因此在征得周某同意后,通知了被告人居住地的村委會,村委會獲悉后十分重視,即派出該村委會副主任張曉磊作為合適成年人參加訴訟,代為履行法定代理人職責。在庭審中,“代理父親”張曉磊不但對被告人周某進行安撫、教育,而且對公訴機關僅憑被害人的陳述確定起訴指控被告人盜竊金額,缺乏其他證據提出質疑,并且據理力爭,要求在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從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原則,就低確定被告人盜竊金額。承辦法官當庭要求公訴機關作出解釋,公訴機關最終采納了“代理父親”的意見,當庭根據被告人的供述更改了指控金額。被告人周某十分感動,稱“沒想到還有人這么關心我”,當庭表示會好好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
為更好的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常熟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制定了《關于涉少刑事案件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的實施意見》。在審理犯罪時不滿18周歲且審判時不滿19周歲的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時,對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到或無法到庭的未成年被告人,在經被告人同意后通知未成年被告人其他成年親屬或居住地村民委員會代表到庭作為合適成年人參加訴訟。該制度試行以來,常熟法院少年庭已經為多名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了合適成年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合適成年人在對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撫慰,排解他們接受審判時的緊張情緒,用正確的態度接受審判,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