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方逃逸一方無證 法院判決受害者維權
作者:黃立威 發布時間:2012-01-16 瀏覽次數:867
南通港閘法院日前判決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原告陳某系一名在交通事故中乘坐殘疾助力車受傷的老年婦女。雖然該案中殘疾助力車車主事發后逃逸,機動車駕駛員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拒不同意理賠,但經法院判決后,雙方均不持異議,接受了判決結果。
2010年6月,陳某外出時叫了一輛無牌照殘疾助力車,談好價錢后便上路了。在南通港閘區某十字路口,該助力車在交通信號燈指示紅燈的情況下仍強行直行,在避讓過了一輛面包車后,被面包車右側來不及避讓的方某所駕小轎車碰上,助力車當場翻倒,導致陳某受傷不起。事故發生后,方某立即撥打了110報警,同時下車與殘疾助力車駕駛者理論。很快周圍圍觀者越來越多,趁人多混亂,殘疾助力車車主竟在交警到來前棄車偷偷溜走。交警來現場后發現殘疾助力車屬三無車輛,事后經多方尋找仍無法找到其車主下落,而經調查,方某在駕駛轎車期間駕駛證丟失,屬無證駕駛。交警部門最后對該事故責任沒有作出認定。
陳某在治療結束后經法醫鑒定為十級傷殘,在找不到殘疾助力車車主的情況下,其向方某及其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但保險公司堅持認為,方某無證駕駛,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殘疾助力車車主肇事后逃逸,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雖經法院多次協調,雙方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港閘法院對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后,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殘疾助力車的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但機動車方通過路口時未充分注意路面情況,采取避讓措施不力,也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不同意理賠,不合乎法律的規定。因此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陳某六萬余元,由機動車方賠償一萬余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在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