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萬元借條起爭議 測謊儀巧斷蹊蹺案
作者:曹味東 蔡俊杰 發布時間:2012-01-16 瀏覽次數:660
靖江一對80后“閃婚”夫妻,婚后因感情問題而幾上法庭要求離婚。雙方鬧離婚時,女方叔父親拿出一張11.8萬元的借條向女方公婆討債,女方公婆面對這筆“債務”大呼冤枉,并表示自己從未向叔親家公借過錢,借條除了落款名字是公爹所書之外,其他內容是兒媳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添加上去的。雙方各執一詞,案件顯得撲朔迷離。最終,借助測謊儀,這筆借款案得以了斷。
80后“閃婚”夫妻 幾上公堂欲離婚
2006年,家住靖江市斜橋鎮的辛凱25歲,正值談婚論嫁的年齡。當年10月,他經人介紹結識了比他小一歲的梅琳。11月2日,兩人領取了結婚證,并在2007年生下一女。婚后的生活中,彼此都覺得沒有共同語言,感情難合。
2010年9月,辛凱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辛凱稱,婚前兩人相識時間不長,交往不深,就匆匆忙忙結婚,他對梅琳的脾氣性格了解不夠。婚后,梅琳時常借家庭瑣事吵鬧,女兒出生后,妻子整日無所事事,將兩人共同的積蓄10多萬元全部花光。2010年7月15日,兩人為經濟問題發生爭吵,還動起手來。辛凱認為,他們夫妻二人的關系已經惡化,感情徹底破裂,遂提出離婚。
10月20日,靖江法院斜橋法庭開庭審理此案。當得知丈夫欲與自己離婚,梅琳提出一系列的要求:女兒由她撫養,男方得補貼90萬元、三間房子,還有女兒每月的生活費、教育費、撫養費等……對于梅琳提出的要求,辛凱無法承擔,最終以撤訴收場。但是,時隔五天時間,梅琳卻主動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正當法院準時開庭時,她又撤銷了訴訟。
在法院審理他們的離婚案的過程中,夫妻雙方表示,兩人婚后沒有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兒子兒媳鬧離婚 公婆橫空飛來巨額債務
就在梅琳和辛凱的離婚訴訟鬧得不可開交的時候,辛凱的父親辛曉松與母親劉麗云卻又因民間借貸糾紛被人告上法庭。
起訴辛曉松夫婦的,是兒媳梅琳的叔叔梅健。梅健稱,2009年1月至8月期間,梅琳與辛凱以家中開超市、建房及開辦公司為由,先后四次向他借款11.8萬元,并承諾當年年底前歸還,因為是親戚,當時沒有出具借條。到了還款期,梅琳和辛凱未能還款,并重新約定于2010年8月歸還。 2010年7月,梅健聽說侄女梅琳夫妻正在鬧離婚,遂打電話通知梅琳盡快還款,但梅琳稱無錢歸還。于是,梅健要求她出具借條,并稱不管誰出具,只要不是梅琳本人都可以。2010年7月29日,梅琳電話告訴叔叔,辛凱的父親辛曉松已出具了借條。因此,梅健向法庭起訴,請求辛曉松夫婦立即歸還借款11.8萬元。起訴時,梅健向法庭提供了內容為“今借到梅健人民幣壹拾壹萬捌仟元整¥118000”的一張借條。借條上落款署名“辛曉松”,時間為2010年7月29日。法官注意到,這張借條的簽名有些特殊,借條上除了辛曉松的簽名,還有一個被劃掉的“辛凱”簽名。
借條真偽起爭議 請出測謊儀來辨別
“我們從未直接向梅健借過錢,也沒有委托兒子、兒媳向他借過錢。”對于借錢一事,辛曉松夫妻倆人在法庭上直喊冤枉。辛曉松回憶,梅健提供的借條落款簽名是他所寫,但實際簽名時間并不是2010年7月29日而是2010年9月19日。當時,兒媳稱孫女在外地一家兒童醫院住院的醫療費可以到保險公司報銷,但需要戶主的簽名。于是,辛曉松就在紙條上簽上了“辛凱”的名字,但兒媳一定要他寫“辛曉松”,并說因為沒有分家,他才是真正的戶主,于是辛曉松將辛凱的名字劃掉,重新寫上了自己的名字。辛曉松說,他簽名時紙是空白的,借條具體內容都是兒媳梅琳事后添加的。
對于辛曉松的說法,作為原告的梅健當然不認可,開庭時他申請侄女梅琳到庭作證,梅琳向法官作了借條形成過程的說明。她說,借條確是由她具體經辦的,時間為2010年7月29日晚上,當時是辛曉松讓她寫好借條內容后再給他簽字,并同時寫了兩個名字,整個借條都是同一支筆寫的。
對該借條的形成過程,雙方各執一詞,案件變得撲朔迷離。究竟誰說的才是真的?辛曉松夫妻申請進行心理測試,梅健及梅琳均同意對借條形成進行心理測試并以測試結果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經雙方共同選擇,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接受委托,就該借條形成對梅琳、辛曉松進行心理測試。
在測試階段,待被測謊者完全放松后,測謊員將測謊儀器一一安放到被測者身上。在測謊員對其進行一些提問時,這些儀器同時檢測到被測者的血壓、心電、皮電、呼吸、動作等多項生理指標的變化情況,并據此得出最后的測謊結果。在分別對梅琳、辛曉松進行生理測試后,得出的結論是辛曉松心理反應基本正常,通過心理測試;而梅琳心理反應異常,未通過測試。
根據測謊結果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承辦該案的靖江法院斜橋法庭法官展飛介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將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在這起借貸糾紛案中,梅健主張債權的唯一憑據是內容由梅琳書寫,落辛曉松簽名的借條。但對該借條的形成過程,雙方各執一詞,因雙方自愿進行心理測試,并以測試結果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因此斜橋法庭認可了這一解決糾紛的方案。
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心理測試結論對梅健不利,因此梅健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靖江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梅健要求被告辛曉松、劉麗云歸還借款118000元的訴訟請求。
梅健不服市法院斜橋法庭的一審判決,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就在案件上訴期間,梅琳向靖江法院斜橋法庭再次起訴離婚,斜橋法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經法庭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
日前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該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