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與其他女子關系曖昧 感情破裂被判準予離婚
作者:李永居 發布時間:2012-01-16 瀏覽次數:1043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泗洪法院對一起離婚糾紛作出一審判決,準予許芳芳與被告蔡剛離婚。
原告許芳芳訴稱,2009年12月,我與被告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后共同生活,2010年9月生育一子。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9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由于原被告年齡較小,草率同居,婚后發覺雙方性格差異較大,且被告在婚內與其他女子關系曖昧,又不聽勸阻,因此原被告雙方經常發生爭吵,被告經常虐待我,將我趕出家門,也不讓我見孩子。我與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好無望,故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雙方離婚。
被告蔡剛辯稱,我同意離婚,但孩子由我撫養。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舉行婚禮后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0年9月18日生育一子。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8月25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加上被告與其他女性關系曖昧,致使雙方發生矛盾。原告遂于2011年10月25日訴訟來院要求離婚。在本案訴訟中經調解和好無效,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孩子隨被告生活,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撫養費。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登記結婚前未達法定婚齡的情況下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之后雖依法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但不久即產生矛盾,且調解和好無效,且被告被告婚內與其他女性關系曖昧,虐待原告,可見雙方的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一致同意離婚,應予準許。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