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產權房的利與弊,眾說紛紜,褒貶不一,,目前面臨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解決。目前,小產權房在全國各地已是大量存在。已成片開發并形成了較大的規模,購房人數眾多。]政府以非法建筑全部拆除顯然是行不通的,事實上亦做不到。即使全部強制拆除,歸根結底,浪費的仍然是國家錢財。目前,黨中央國務院一再強調社會穩定,建立和諧社會。處理小產權房已不僅僅關系到小產權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最關鍵的是它已涉及到成千上萬家購房者,加上購房者的利害關系人更是不計其數。如果處理不好,必將引發社會問題,激化社會矛盾,有悖于建立和諧社會的大政方針。因此,如何妥善處理現有的小產權房,杜絕以后繼續出現是一棘手的問題。本人認為,對于小產權房的處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維護國家利益,兼顧他人利益原則。但是,在維護國家利益的同時,必須充分考慮和兼顧集體、農民、購房者的各方利益,不能以維護國家利益為名而損害他人的利益。國家利益、集體、農民、購房者的利益應放在同等的位置給與保護。

 

(二)維護農民的利益。土地是農民乃至全民賴于生存的根本,農民在整個社會階層中又屬于弱勢群體。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或手段處理小產權房,必須充分考慮失地農民的切身權益,最大限度地保護其利益。農民的權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同樣將引發社會問題,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三)考慮購房者的利益。購買小產權房者人數眾多,而且絕大多數因買不起合法的高價商品房才轉而購買無合法產權證書的房屋。許多購房者可能為此花費了一生的積蓄,購買能夠買得起的房子,實現有套自己的居所,應該說他們并無過錯。因此,在處理小產權房時,購房者的利益同樣應給與充分的考慮,盡可能使其免受傷害,至少應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小產權房不拆除為基本原則

 

對于已建成的樓盤和在建設的小產權樓盤(主體工程已基本完工),原則上不應拆除,應最大限度地予以保護,特別是符合城市整體規劃和土地用地規劃的小產權房項目。除非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如違背基本農田保護等法規、違規開發建設別墅,以及剛剛開工的樓盤,可以予以拆除,恢復農業用地。若從全國角度分析,涉及的家庭和人員將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如果一律強制拆除,后果將是極其嚴重的??傊?,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或手段處理小產權房,應盡可能做到公平、公正,照顧各方利益。

 

小商品房是目前房地產市場上的一個怪胎,政府應本著公平、公正,照顧各方利益的原則,妥善處理小產權房。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慎重拆除個別小產權房,對于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保護耕地等情形,開發建設小產權房,后果嚴重的,可以強制拆除,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以儆效尤。筆者認為,下列樓房可以考慮予以強制拆除: ?。?span lang="EN-US">1)非法占用大量基本農田保護耕地,開發建設別墅,后果極其嚴重;(2)危害國防安全;(3)違反防洪、防汛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4)違反文物、名勝古跡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非法開發建設樓房、別墅等。

 

但拆除的處理方式必須慎之又慎,特別是對于所建樓房已基本出售給購房者,如必須拆除,必須事先做好拆除后的各方工作,不能僅僅一拆了之,以避免因拆除而引發更多的糾紛和社會不安定因素。

 

(二)補辦手續,核發不同的產權證。對于絕大多數已建成的小商品房,特別是已經出售給購房者,可以由法定的政府機關補發產權證,使小產權房合法化。但為區別于合法開發的商品房產權證,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核發不同的產權證。

 

1、核發經濟使用房產權證書或限價房產權證書。經過核實,符合經濟適用房購房條件的購房者,發證機關直接核發經濟適用房房屋所有權證書。符合限價房購房條件者,核發限價房所有權證書。對于該兩種情況,購房條件、購房者未來轉讓時的轉讓條件等可適用經濟適用房或限價房的相關規定。

 

2、核發特別房屋所有權證。對于不符合經濟適用房或限價房的購房者,或不愿意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核發特別房屋所有權證。持有該類房產證的購房者可以自己居住和繼承。但是,房屋所有人未來再出售時,因受讓人不同而區別對待:

 

3、核發普通房屋產權證書。購房人在初次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可以直接補繳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并取得普通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書。取得該房產證的房屋所有權人相同于普通商品房的購房者,所有權人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依法直接上市交易,受讓人不受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