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陽法院“四步走”規范案件審限用時
作者:李前康 朱秀芹 發布時間:2013-03-21 瀏覽次數:465
泗陽法院新袁法庭制定出臺《關于案件審理工作期限的若干規定》,對案件各審理環節的工作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有效規范案件審限。
規范庭前準備工作。承辦人接收案件后,要求從程序、實體各個方面作出充分準備,庭長要親自抓好日常管理和督促,并將該項工作的開展情況作為庭務會議的重要內容,以切實提高庭審效率和一次開庭成功率。
規范庭審后續工作。《規定》針對庭審后可以下判、再次開庭、尚需調查等六類情況,分別對后續工作規定了明確的工作期限。有效預防庭審后續工作不規范不緊湊的現象, 防止了“抽屜案”的發生。
嚴格控制程序轉換。庭長加強領導與監督,防止程序轉換的“隨意性”,如有需要轉換審判程序的情況,必須有庭長親自簽字,防止把程序轉換當作變相延長審限的途徑,浪費審判資源。
適當放寬調解期限。對于庭審結束后確有調解可能或調解必要的案件,給予必要調解期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由庭長審核,調解不成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