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基層人民法院“送達難”
作者:彭金波 謝兆鵬 發布時間:2013-03-19 瀏覽次數:631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送達,對于基層法院派出法庭的法官和書記員來說,這是一直困擾著他們的一個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民訴意見》及《簡易程序規定》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送達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送達時,除了幾種常規的送達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將起訴的內容,用口頭或者其他書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頭或者其他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然而,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前提下,法官真的能夠依據這樣法律規定進行送達嗎?在多數情況下,回答是否定的,筆者將在后面的篇幅中予以論述。
在法官學院進行初任法官培訓的一個多月的時間里,很有幸和德國法官伊芙琳進行了交流,當學員們問她的國家是否也存在法院送達難的問題時,她感到不解和困惑,最后,她告訴我們,在德國,每一個家庭都有一個詳細的地址和固定的信箱,無論適用何種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在送達時只要將傳票郵寄到這個信箱,無論當事人在與不在,都視為送達。在聽了她的回答之后,我的內心久久未能平靜。然而,畢竟我們兩國的實際情況不同,比如國土面積,公民的法律意識,農村的建設等,所以對這樣的司法只能是望洋興嘆罷了。
在基層法院的派出法庭,有絕大部分案件都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近日,在傳喚一起離婚案件的原告時,筆者就是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用打電話的方式將開庭的日期通知了原告方。到開庭時間時,被告帶著兩個小孩,在兄弟姐妹的陪同下走進了法庭。但沒有原告的身影,我一看原告沒到庭,慌了神,就給原告打了電話,但是他的回答讓我很驚訝,他說:我沒有接到你的電話啊,更不知道你所說的開庭日期了。此刻,我要做的就是如何給被告一個合理的解釋,讓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告方在得知情況后,群體激憤,開始置疑法院傳票的效力。我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予以解釋,希望他們能給予理解。在萬般無奈之下,我只得向他們承認了自己工作中的疏忽,并向他們道歉,最后在各位同事及其他案件當事人的勸說下,才使問題得以平息,并重新確定了開庭日期。
在這個問題中,有什么能證明筆者通知了原告開庭日期呢?當時筆者沒用錄音筆進行電話錄音,也沒有別的證人在場,給他打電話的通話記錄從法律上看又能證明什么呢?所以,筆者想通過上述的分析來說明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現行法律對此類問題的規定存在不足。《民訴意見》第172條及《簡易程序規定》第6條規定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傳喚方式,但是卻沒有規定通過這樣的方式傳喚,當事人拒不到庭的處理措施,《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同理,如果我們用這樣的方式傳喚被告,其未到庭,我們是否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缺席判決?在有錄音或證人的情況下,簡易程序的傳喚方式是否可以視為傳票傳喚?對此,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
第二,在制定、移植法律時沒有很好的立足于國情,與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相融合。目前,國家法制已經完善了,但是法治水平卻沒有質的提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大多數的法律都是從國外移植到國內,在法律移植的過程中,并沒有在立足于國情的情況下很好地與我國的傳統法律文化相結合,這種情況下制定的法律就好比一個空有軀殼沒有靈魂的人,這就從根本上導致了基層法院派出法庭在此類案件中送達的兩難境地。
第三,在我國廣大農村,公民法律意識不強。雖然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在城鎮,法律得到了廣泛的普及,但是在廣大農村,由于其相對處于一個封閉的狀態,屬于熟人社會,在解決糾紛時,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按照當地的風俗來處理,這就使法律沒有在農村普及,從而導致了農村公民對法律的不理解。
通過上述分析,針對基層法院派出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中的送達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應當完善立法。雖然《民事訴訟法》、《民訴意見》及《簡易程序規定》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送達規定,但是,應當明確法庭用這種方式進行送達后,針對當事人拒不到庭的情況,在法庭有錄音、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對于原告,是否可以按自動撤訴處理,對于被告,是否可以缺席判決,法律對此應當有明確規定。
第二,在制定、移植法律時應當立足于國情,結合傳統的法律文化。在制定、移植法律時,既要對來源國法律制度文化的背景有深入細致的了解,又要對準備移植的法律與本土文化的適應性作科學和真實的評估,并在此基礎上作出理性的選擇。這樣才能在完善法制的同時提高我國法治水平。
第三,加強對農村公民的普法教育,充分發揮巡回審判的職能。在我國,絕大多數都是農民,文化水平及法律知識低下,在這樣的情況,法庭在送達的時應當向其說明法律依據,讓當事人對法律有所了解,并告知當事人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通過這樣的方式,可以從很大程度上解決案例中所遇到的問題。同時,通過巡回審判,廣泛的向農村公民宣傳法律,進一步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