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信用卡滯納金的性質
作者:朱倩倩 紀建祖 發布時間:2013-03-14 瀏覽次數:737
在國外,滯納金的適用范圍非常狹窄,主要體現在稅法上。但令人費解的是,滯納金在我國卻是大行其道,充斥著人們生活的固定電話費、電費、煤氣費、水費、寬帶費、移動通訊費、有線電視費、養路費、交通罰款、物業費、信用卡透支的種種滯納金讓人無所適從!
在行政法理論上,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是行政機關以罰款的方式作為間接強制的方式,主要是針對行政決定科以當事人有金錢給付義務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征求意見稿)第43條的規定,在逾期不繳時, 行政機關可以按日加收滯納金。其主要目的是督促當事人履行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罰除了使義務人負擔新的金錢給付義務外,是否還能科以其他義務呢?各國似未見有此類規定。故有些國家和地區,將執行罰稱為怠金、強制金等,這也正是各國行政法關于執行罰種類的規定基本上限于稅法中滯納金的原因。
滯納金的產生基礎是公法之債的不履行,滯納金制度的宗旨是為了督促公法之債履行,應該符合合理和必要性原則,而不是目前現實中屢屢出現的巨額滯納金,從而異化了滯納金制度設置的初衷。另外,滯納金畢竟是對相對人財產的剝奪,必須遵循設定和執行的法定原則,滯納金的課征主體應該是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當持卡人透支時,發卡行與持卡人之間產生的是民法上的借貸關系,因而作為公法規范的滯納金顯然不能適用。
信用卡滯納金條款的法律依據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第22條,即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的行為,應當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從邏輯上說,每一法律規范是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個部分構成??梢?span lang="EN-US">,該法律規范的行為模式是未償還最低還款額的行為,法律后果是應當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顯然,該法律后果就是違反發卡行和持卡人間信用卡領用合同的違約責任。
在美國, 對應于我國信用卡滯納金的是信用卡遲延費( credit card late fee), 信用卡遲延費是指發卡行對持卡人沒有如期償還信用卡透支費用的違約行為而收取的懲罰性賠償金,其性質屬于違約金。因此,我國信用卡滯納金的性質從本質來講也是屬于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