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良彥:全員能動執行的實務探討
作者:翟良彥 發布時間:2013-03-14 瀏覽次數:746
為形成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合力,去年10月25日,省法院召開全省法院推進執行工作“兩項機制建設”電視電話會議,總結徐州泉山法院“全員能動執行”和無錫中院執行實施權分權流程改革工作機制。隨后省院下發[蘇高法審委(2012)8號]《關于構建全員能動執行機制的若干意見(試行)》文件,要求全省三級法院貫徹執行。本文以泗洪縣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現狀為考察對象,通過就如果
一、全員能動執行的理解
按照徐州泉山區法院的模式,全員能動執行包括"全員參與、關口前移、主動出擊、協同作戰"。
"全員參與"指的是全院所有人員,上至院長、下至書記員,均與執行有關,均要考慮執行事宜。而不是立案不問審理事,審理不管執行活。
“關口前移”就是在立案階段就要謀劃執行。從立案時起,針對當事人訴訟執行風險意識不強、法律知識缺乏的客觀實際,在送達訴訟風險告知書中增加告知當事人執行風險的條款,引導當事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加大財產保全力度,對符合條件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及時審查受理,果斷采取措施,力爭有效控制財產;堅持對立案和執行結案當事人進行身份信息比對,發現案件當事人在本院有尚未執結的案件時,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審判部門和執行局,以便對當事人尚未領取的款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主動出擊”就是在執行階段,通過執行人員窮盡一切執行措施,因案制宜,盡可能地使當事人的合法債權得以及時兌現;堅持執行公開,將重要執行節點和執行結果及時告知當事人,力爭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協同作戰”就是執行局與院其他部門、執行員與院其他工作人員共同配合,共同完成執行任務。
二、當前能動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立案階段
一是立案審查把關不嚴。主要表現為:1、被告身份信息不全。自然人無身份證號碼、法人無組織機構代碼;2、當事人提交材料未嚴格審查(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是立案信息填寫不全或填寫錯誤。主要表現為:1、只填必填項,有的必填項亂寫;2、選填表項目基本未寫。
三是沒有進行風險告知。
(二)審理階段
一是同一當事人的案件由不同承包辦人辦理或不同審判庭辦理;二是判決主文表述不清無法執行;三是對虛假訴訟審查把關不嚴,以致調解結案;四是應當采取先予執行措施的沒有采取;五是信息系統結案引入文書不是最后定稿的法律文書而誤導執行員。
(三)執行階段
一是執行過程沒有及時告知當事人;二是不動產處置程序不規范、不公開透明;三是同一被執行人的財產有多個權利人參與分配的規則不明。
(四)鑒定階段
一是時間過長、負責鑒定的工作人員把鑒定資料委托出去之后不及時跟蹤督促;二是對評估、拍賣機構監督不到位。
三、全員能動執行的具體做法
(一)全員能動執行必須堅持的四個原則
一是立審執兼顧原則。立案庭應加強立案審查,保證立案材料齊全;各業務庭、局應依法及時裁定并采取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措施,防止義務人轉移財產。
立案庭、各審判庭、執行局之間要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相互通報協調配合中的問題,通報關聯案件的審執情況。
立案庭在審查立案中認為可能存在執行依據主文內容不確定或無可供執行內容等情形的,應與審判庭及執行局溝通確認。
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在審查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過程中,應加強與執行局的溝通,確保案件利于執行。
執行局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因財產保全裁定或民事判決主文存在歧義而難以執行的,應及時向原審判庭反饋,由原審判庭作出書面釋明。
被執行人的債權人較多,且可能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執行局應及時與民事審判第二庭溝通會商。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及時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被執行人破產清算。
二是促進自動履行原則。加大判決、調解的兌現力度,促進當事人自動履行,切實減少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案件數量。
三是信息共享原則。立案、審判、執行、司法鑒定各環節應注意及時、全面收集涉案信息,加強關聯案件比對,統籌考慮正在審理、執行中的案件,確保案件審理、執行工作的統籌考慮。
四是防規避執行原則。在立案、審判和執行過程中,要加強對訴訟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及時有效地控制可供執行財產,防范、查處虛假惡意訴訟,有效制裁和遏制規避執行行為
(二)相關階段應采取的措施
1、立案階段
一是要加強訴訟指導和法律釋明,引導當事人理性選擇適當的途徑解決矛盾糾紛。加強訴前調解,對達成訴前調解協議的,盡力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
二是要加強當事人信息審查。應當要求原告提供自己及被告的詳細住址、聯系電話和身份信息,并對當事人的送達地址等信息簽字確認。當事人是單位的,必須注明法定代表人信息、組織機構代碼和住所地;當事人是公民的,必須注明公民身份號碼和詳細住址,其中城鎮戶籍的應具體到小區和門牌號,農村戶籍的應具體到村組。若當事人不能提供對方當事人詳細住址和身份信息的,立案庭可以給其出具制式通知書,由其到公安部門核查被告住址和身份信息。
三是要進行風險告知和保全提示。立案階段要向當事人送達包括執行風險和財產保全提示條款的《訴訟風險告知書》,向原告送達《被告財產情況和履行能力登記表》,并告知原告將填寫后的登記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及時提交審判庭,由審判庭在審理過程中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庭調查,以方便案件的執行。
四是防規避執行審查。其他法院執行案件的案外人對該院執行過程中所查封、扣押、凍結的標的主張權利,向本院提起普通民事訴訟的,立案庭經審查后不予立案,告知其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本院執行案件的案外人對執行過程中所查封、扣押、凍結的標的主張權利,向本院提起訴訟的,立案庭應告知其依法可提出執行異議,不能作為普通案件立案受理。
2、審判階段
一是當事人身份信息的再次確認。審判部門在案件審理時,應再次核對確認當事人(重點是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查明當事人的公民身份號碼、組織機構代碼、聯系方式等。
二是及時訴訟保全。在審判過程中,案件承辦人發現當事人未申請保全的,應及時告知當事人相關風險,提示其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并將提示情況記錄在卷。
對于當事人在審判階段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條件的,審判庭應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保全裁定;情況緊急的,應在24小時內作出保全裁定。
三是對調解案件合法性嚴格審查。1、財產狀況調查。在庭審過程中要注意對被告財產狀況的了解掌握,根據案件進展的實際情況,如被告愿意賠償或調解等,可對其財產狀況進行法庭調查。對所了解的被告財產線索,在移送執行表上應當逐一填寫。2、是否惡意調解審查。
四是及時變更或追加當事人。如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訴訟主體已經發生變化或者依法應追加訴訟主體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依法變更或追加訴訟主體,并及時進行財產保全提示。1、對于以夫妻一方名義發生的財產糾紛案件,依法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經征求原告同意,應當追加另一方為共同被告。2、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為被告,無經濟償還能力的,依法追加該獨資企業業主為共同被告。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為被告,無經濟償還能力的,依法追加該合伙組織的合伙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共同被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被告,無經濟償還能力的,依法追加企業法人為共同被告。3、被告企業的投資主體對企業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根據被告的實際情況和原告的申請,可以追加其投資主體為共同被告。4、一人公司無投資人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應到相承擔連帶責任,可以追加另一方為被告。
五是法律文書要確保主文明確、具體,有執行內容的應當具有可執行性,應對責任主體、責任性質、責任范圍、責任承擔方式、履行期限等予以明確。
判決交付特定物的,應明確特定物的特征;判決交付種類物的,應明確種類物的型號、數量等;判決恢復原狀或排除妨礙的,應明確方位、內容等具體要求,當事人的訴求在執行程序中明顯難以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求,合理確定排除侵害的方式;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敘明合同實際履行的情況,并明確需要履行的具體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當事人交付工程資料的,應當在文書說理部分明確工程資料的明細和標準;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判決繼承的,應當明確遺產的范圍及分配情況;其他涉及交付財產的判決,應當明確交付財產的范圍和明細。依法應出具稅務發票的,向當事人作出釋明,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判決。
離婚案件交付財產的應寫明財產處于哪一方控制之下。
六是不要拘泥于隨機分案。同一被告案件應由同一庭、同一人承辦。
3、執行階段
一是執行一律立案進入執行程序。
二是執行進程要及時通過手機、信息平臺、網絡等渠道告知當事人。三是分配和處置不動產由審委會研究。
四是不間斷執行。對已作結案處理的中止、債權憑證或程序終結案件,實行不間斷執行制度,根據案件需要及時重新進行財產調查和被執行人查找工作,直至案件完全執結再做實體結案處理。
4、評估鑒定階段
一是做好司法鑒定、評估、拍賣的督促與管理工作。對于執行過程中的委托評估鑒定,如果需要補充材料的,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委托鑒定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執行部門在收到要求補充材料的函件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工作。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補充材料后30日內完成評估鑒定,最遲不得超過60日。對司法鑒定、評估、拍賣過程中提出的疑問和問題,司法鑒定部門應及時向審判、執行部門反饋,審判、執行部門應在5日內作出解釋和釋明。
二是切實加強對評估、鑒定機構的監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對評估、鑒定機構進行公示,對評估、拍賣和鑒定的過程進行公開,并請監察部門跟蹤監督,以確保評估、拍賣和鑒定結果的公平、公正。